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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6-04-07 17:15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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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条件需要满足七个方面内容 1.举办者方面。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社会组织,法人代表人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2.名称方面。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通常包含“培训有限公司”或“培训中心”字样。 3.办学投入方面。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 4.培训场所方面。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5.从业人员方面。机构须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专业技能证书。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外籍教师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培训内容方面。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科技非学科类培训名义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7.审批登记方面。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如有疑问,请联系市科技局,联系电话:560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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