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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一、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加强督查工作,根据《中共亳州市委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和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决定》、《意见》)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亳州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责是:
(一)受理人民群众对本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决定》、《意见》行为的投诉。
(二)调查、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决定》、《意见》的行为。
(三)负责机关效能监督员日常工作联系和活动安排事宜。
(四)建议有关机关给予依法、高效、文明执行公务,事迹突出的工作人员表彰。
(五)办理市领导交办的其他涉及机关效能的事项。

三、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根据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授权,在工作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个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二)责令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法规、政策、命令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告诫。
(五)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员,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构成违纪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及"机关效能投诉信箱"。

五、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接受群众投诉后,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受理范围,反映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县、区机关及其县(处)级领导干部违反《决定》、《意见》的,由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责成有关部门受理或直接调查处理。
反映县、区以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决定》、《意见》的,由县、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决定调查处理。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认为必要时,可直接查处。
(二)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件,按照信访有关规定处理。

六、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决定》、《意见》,需要予以效能告诫,涉及县(处)级的,由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提出建议,报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执行。其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县、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予以告诫,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也可直接给予告诫。任免机关告诫的,需向同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报备。效能告诫应严肃认真,指出违规事实,违规后果,违规条款及必要的纪律教育,并向被告诫人发送《效能告诫书》。被告诫人可以就违规事实等发表书面或口头意见。
效能告诫自送达《效能告诫书》之日起生效。

七、被告诫人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接到《效能告诫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八、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决定》、《意见》不够效能告诫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直接予以被投诉人诫勉教育,诫勉教育应记录在案,被投诉人应作书面承诺。

九、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时,可以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和手段;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决定受理并直接调查的投诉事项,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答复投诉人办理结果。

十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支持和保护投诉人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决定》、《意见》行为的投诉。对投诉人及投诉内容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要依法从重查处。

十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认真处理投诉事项。

十三、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必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投诉事项办理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十四、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定期向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投诉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五、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应将受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十六、本工作规则由亳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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