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亳州市委《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提升机关效能,维护、实现、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效率抓落实,改善服务促发展"这一主题,立足"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按规矩办事"的基本要求,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作风建设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完善职能界定,创新工作机制,严格绩效考评,强化效能监察,严肃奖惩纪律,达到作风明显改进,效率明显提高,服务明显优化的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亳州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中央和省直机关驻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机关内部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机关效能建设的重点:以建立健全效能保障制度为根本,全面推动机关作风建设;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为重点,为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以廉洁自律教育为基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各级机关主要领导要对本机关的效能建设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效能建设负责。
第五条 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机关应将其职责分解到各个岗位,明确每个岗位、人员及其承担的职责。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它原因无法上岗的,所在部门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坚决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第六条 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各类机关要在醒目处标明科室的设置,科室要在醒目处公开其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等,并承诺严格按照公开的内容执行,一旦违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戴标有部门名称、本人职位及姓名和贴有本人照片的身份牌;除执行特殊任务外,执法人员应持证着装上岗。
第七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和询问,第一个接受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有关人员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当做好记录进行转达或代为转交材料;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具体责任机关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首次办事请求,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依据、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和办事程序、办事依据。
第九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批事项中,凡法律、法规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结;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应自行确定合理的审批时限,并予以公开,严格执行。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要确保做到一门受理、一处办结、一站式服务,为群众提供周到、便捷、高效、透明的服务。
第十条 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各级机关要以创建学习型机关为突破口,加强机关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建设。确立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机制和环境。突出抓好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定期不定期的对各机关及其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进行考试、考核。把考试、考核结果与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晋级、晋职和工作调整挂钩,努力在机关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第十一条 大力精减会议、文件。健全并严格执行办文办会制度,提倡少发文、少开会,发短文、开短会,市委、市政府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市委、市政府召开的综合性会议每年不超过4次,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须报经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把关批准,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同时,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所有检查评比活动须
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实行否定报备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违反法律和政策,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将决定书面报本机关分管领导备案。
第十三条 实行绩效考评制。实施两级考评,即市(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市(县)直部门、各部门对科室及其人员分别考评。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各机关工作实际建立科学的、量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效能考评办法,建立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体系。对年度绩效考评为优秀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按18%下
达,对考评分数列在后3名的单位进行通报,并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效能告诫。
第十四条 建立失职追究制。机关应结合自身的特点,明确失职追究的范围、程序及应承担的责任,使失职行为得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十五条 健全考评机制。机关应将工作人员履行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勉教育,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该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予以效能告诫。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被效能告诫两次的,所在单位应予以调整工作岗位,并降职处理。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效能告诫的,由任免机关依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按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实行效能告诫。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该工作人员任免机关或同级效能办应予严肃查处。对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不给好处不办事和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工作作风粗暴恶劣,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执法程序、违规执法的;参加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违反规定强行推销商品的;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的;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上述行为情节轻微者,应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领导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对开展效能建设工作态度消极,管理不严,致使所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的;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严的,应负领导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效能建设领导责任由同级效能办报本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结合年度考核,按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工作人员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被调换岗位或辞退处理的,作出决定机关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出处理决定书,并报同级效能办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加强效能监督。充分发挥专门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具有调查权、协调权、建议权、监督权和处理权的高效率、高权威的效能投诉中心,直接受理社会各界对机关效能方面的投诉。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效能监察手段,促进机关提高效能。要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机关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给予效能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