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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亳 州 市 监 察 局
2001年8月24日

关于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市第一次党代公精神,保障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我市“两优一快”活动的深入开展,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保护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和国这行政机关(包括经批准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佥权益行为:
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审批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按收费卡标准收费,不履行收费程序、不使用规范票据收费;以举办培训班、提供咨询等形式强行服务收费,将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2、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违反法规、乱罚款或擅自提高罚款标准,不按规定程序、不使用规范票据罚款;
3、违反规定擅自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摊派人力、物资、钱款,或巧立名目,假借会议、出国或外出考察、参见学习之名强行筹措、摊敛资金;
4、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集资项目,进行非法集资;
5、违反规定或超越职责权限擅自组织检查;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加有关评经、竞赛、联谊、学会等;
6、利用职权强行推销商品或付少量钱款购买商品;强行征订书籍、报刊杂志、音像制品,以及违反规定要求强行赞助、捐献财物等;
7、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敲诈勒索,搞吃、拿、卡、要或报销办公、办案、交通、通讯、活动等费用;
8、侵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强行改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
9、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支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在办理证照、项目审批、社会保障减免税费、职称评定、户籍管理等方面设置障碍,进行刁难;
10、利用职权随意扣缴、吊销经营证照、查扣物资、冻结帐户,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党的组织及党员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上级组织及纪检机关应责令停止并督促纠正;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并积极改正错误的,批评教育,不予处分;情节较轻的,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给予党内警告事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经批准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监察机关应责令停止并督促纠正;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七条 违反规定加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获取的非法收入,应按规定予以退还;造成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党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的现金(包括罚没款)、实物,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自觉接受执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做到依法经营,按章纳税,优质服务,讲信誉,守信用,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能,采取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挂牌保护以及在个体私营经营者推选行风监督员,对执法、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评议等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对阻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及侵害个体私营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的责任外,还要公开曝;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亳州市纪委、亳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监察局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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