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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投诉受理中心
投诉受理工作程序

  一、 投诉受理
  投诉可采取局面或口头方式,也可通过网上投诉,投诉人应尽可能提供相关事实证据、投诉对象、请求、事实理由和时间及投诉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投诉受理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投诉人,耐心听取并认真记录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或认真审阅投诉人提供的有关投诉材料),根据国家或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初步分析确定被投诉人(或被投诉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或错误行为的可能性。对不属于投诉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介绍或帮助投诉人联系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对属于投诉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投诉,根据投诉内容确定投诉问题性质,填写《投诉受理登记表》(式样附后)。

  二、 投诉调查
  投诉受理中心受理的投诉事项,视投诉问题的性质及复杂程度,分别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且被投诉人(或被投诉单位)为市直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有错误行为的投诉事项,投诉受理中心在接到投诉的当日,由中心负责人在《投诉受理登记表》中签署拟办意见,呈市监察局领导审批后,由投诉受理中心制发转办函,转交被投诉人(或被投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查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并向中心反馈结果。
对经初步分析,认为被投诉人(或被投诉单位)不构成违法违纪错误,仅为一般性工作违规且情节单一的投诉事项,投诉受理中心也可采取不发文字转办函,以电话直接交办的形式,通知被投诉人(或被投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负责督促其下属单位整改纠正,结果向中心反馈。

  2、对重要问题或事实不清、情节复杂或被投诉人为市直主管部门领导违法违纪或有错误行为的投诉事项,投诉受理中心在接到投诉的当日(或次日),由中心负责人在《投诉受理登记表》中签署拟办意见,呈市纪委书记或监察局局长审批(重要问题直接呈市委分管书记或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后,由中心直接组织调查,或以转办函的形式,转交有关机关限期查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并向中心反馈结果。

  3、对省、市领导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办的重要问题投诉,由市投诉受理中心直接组织调查,按领导批办的时限要求,负责向交办机关报告查处结果。

  三、 投诉处理
  1、经过投诉受理中心直接组织调查或转有关机关调查,认为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属实,被投诉人(或单位)在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确有错误或不当行为但不构成违法违纪的,投诉受理中心或承办机关在查清事实后即责成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立即整改纠正,整改纠正情况由投诉受理中心或承办机关及时反馈投诉人。
  2、经过投诉受理中心直接组织调查或转有关机关调查,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违纪错误,需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调查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调查材料及时移送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3、经过投诉受理中心直接组织调查或转有关机关调查,确认投诉人因不了解具体情况、误听误信导致反映失实的,对投诉人在给予解释的基础上予以适当批评教育;确认投诉人属恶意诬告陷害被投诉人的,根据诬告陷害问题的性质和投诉人的身份情况,由投诉受理中心或有关承办机关视情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或提请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受理终结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事项可以终结:
  (1)经投诉受理中心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到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2)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者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3)投诉者自愿放弃投诉的;
  (4)投诉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或者拒绝与投诉受理中心联系、配合的;
  (5)有其他终结情形的。

  五、立卷归档
  经投诉受理中心直接组织调查或以发转办函的形式转有关机关调查的投诉件,中心均严格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的规定,在查处结束后,将有关调查资料及处理结果文件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则进行立卷归档。

  六、总结汇报
  投诉受理中心对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一般半年内向市委、市政府、市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报告一次,对省、市领导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重大投诉事项办理情况,坚持随时报告制度。

亳州市监察局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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