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受理涉及政风建设和外来投资者、台侨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行使用行政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查处典型案件。
(二)受理人民群众对本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我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意见》行为的投诉和查处违反《规定》、《意见》的行为。
(三)对全市投诉受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情况综合。
(四)办理市领导交办的其他涉及机关效能、政风建设等事项。
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二)责令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法规、政策、命令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告诫。
(五)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员,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构成违纪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