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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5-01-06 11:43
征集结束日期:2025-02-06 00:00
状态: 已经结束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的有关规定,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我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的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时间2月6日。
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129号亳州市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12室(邮政编码:236800)。
二、电子邮件:735660921@qq.com
三、网络方式:在亳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ozhou.gov.cn/)“互动交流”栏目点击“调查征集”,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四、联系电话:18655130079
联 系 人:田誉;江波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6日
附件:
1.《亳州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2. 亳州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个人意见表;
3.《亳州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1:
亳州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亳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除住宅之外的其他房屋按一般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设、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对集体土地征收前所修建的农村村民住宅实施征收,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被征收人是指对被征收的农村村民住宅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的实施单位。同级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 征收工作中应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结构、用途、面积及应安置人口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征收补偿安置程序
第七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县(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交易和租赁;
(四)各类营业证件的设立、登记;
(五)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等管线安装;
(六)分户;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不予补偿。
第八条 开展房屋现状调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农村房屋的数量、权属、所有权人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协调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进行拍照,准确记录房屋的结构、用途、性质、面积、修建时间及其附属物等,锁定房屋现状,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配合的,依法进行证据保全。
第九条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综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告。
第十条 招选房屋评估机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由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屋评估机构。房屋评估机构选定后,受委托的房屋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评估作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类型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市场价评估。附属物及装饰补偿依据公布的附属物及装修装饰价格予以补偿。房屋征收中所涉评估事项的评估基准日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第十一条 开展征收补偿安置认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实施单位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和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范围内农村房屋及其附属物和被安置人员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制作认定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实施单位将被征收农村房屋及其附属物和被安置人员的认定结果在被征收村(社区)、组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向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实施单位提供相关证据请求核实。
第十二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户和安置人员的认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实施单位应在征收工作开展时予以合理认定。
(二)征收计户标准
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拥有合法有效的证件(以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证为准)计户,无有效证件的以自然院落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三)被确认为安置户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置人员:
1.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入户的人员。
2.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前,出生的新生儿。
3.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部队服役士兵、劳改服刑人员。
4.居民家庭户夫妻双方一方属本地常住人口,另一方经核准无住房且不是财政供养人员、未享受财政性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享受一项均不在安置范围)。
5.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安置人员:
1.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的。
2.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前,已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或被认定不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出的(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部队服役士兵、劳改服刑人员除外)。
4.征收实施单位同级公安机关认定属挂靠户口的。
5.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应安置人口中,已在其他区域征收时享受过安置政策的。
6. 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前,已出嫁,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无独立住宅房屋且不在本村民组常住生活的。
7.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享受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被征收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等有效文件记载为准,予以合理补偿安置。
(二)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相关经批准有效文件需要认定有效建筑面积的,由县(区)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共同研究确定。
(三)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如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的,给予奖励性补偿,补偿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违法建筑的情形由各县(区)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法定程序予以认定。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拥有的住宅房屋非法转让给非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合法拥有的宅基地非法转让非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已建成住宅房屋的,应当依法追回,并重新确定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第三章 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被征收方意愿,采取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根据各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外,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根据《安徽省宅基地管理办法》,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具体安置方式由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的实施单位制定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的,被征收人享有人均40m2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权益,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被征收人实有人均有效建筑面积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保障被征收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权益。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实施单位以户为单位,按人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核算被征收人应享有的安置房还原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同地段或相邻地段周边安置还原房核定成本价格核算应安置还原房的价值,再根据第十六条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二)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的实施单位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总金额开具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
(三)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可参照(略低于)周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影响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价值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八条 提供安置房安置
(一)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安置方式的,以家庭(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按应享有人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选择最接近安置房户型,原则上一户一套(符合分户条件的应当按分户安置)。分户条件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提供安置房安置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按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办理。
第十九条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一)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征收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安排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标准。
(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三)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同时做好新宅基地“三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和场地平整)的配套建设,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给与费用补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交通、水利或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国家、省对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煤沉陷区居民避险搬迁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可参照农村村民住宅标准补偿采用评估方式确定,但不计入安置有效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但未完成的农村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原有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省对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发布新规定和新标准的,按新规定和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约定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亳州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个人意见表
姓名 |
| 单位 |
| 职称或职务 |
|
个人意见和建议:
签 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关于《亳州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亳州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023年9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依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要求,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我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并充分听取社会相关方面意见。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我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三、《办法》起草和修改完善的过程
2024年7月,启动《办法》制定工作,并组织实地调研,陆续开展相关部门调研座谈工作,形成《办法》初稿,广泛征求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司法局意见,同时组织对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汇总、研究,拟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以确保《办法》的科学性。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征收补偿安置程序、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附则,共4章25条。
五、本级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我局政策法规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办法》进行逐条研究,认为《办法》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政策精神。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6日
截止到目前,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2条,有关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反馈意见1:居民家庭户一方属本地常住人口,另一方经核准无住房且不是财政供给人员、未享受政府性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享受一项均不在安置范围)表述有歧义。
采纳情况:已采纳。修改为“居民家庭户一方属本地常住人口,另一方经核准无住房且不是财政供给人员、未享受政府性养老保险或政府性住房公积金的(享受一项均不在安置范围)”,在住房公积金前增加“政府性”表述,后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已将该条整体删除。
反馈意见2:针对《亳州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关于安置人员的认定,建议增加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前的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
采纳情况:不采纳。原因是我市现执行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中安置人员的认定为个人,安置办法中已将“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前的新生儿”确定为安置人员,同时为避免被征收人采取不正当方式获取补偿,不宜将“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前的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确定为安置人员。
特此说明。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