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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2026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访谈时间:2026年07月16日15:00-16:00
访谈地点:市政府四楼第六会议室
访谈嘉宾: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侯纯标
访谈简介:

本期访谈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侯纯标,围绕话题“亳州市2026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以线上问答的方式和网友互动交流,欢迎广大网民朋友们积极参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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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下午,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侯纯标,围绕话题“亳州市2026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与网友在线交流。本期访谈共收到网友留言2条,现场解答网友提问2个,访谈留言涉及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确定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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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持人】

    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欢迎来到亳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要聊的话题是《亳州市2026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很多人可能第一次听说这个名录,它和我们身边的空气质量、河流水质有什么关系?哪些企业会被列入?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市生态环境局侯纯标副局长,来为大家划重点。侯局长,先和网民朋友们打个招呼吧!

    [ 07-16 15:00:55 ]
  •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侯纯标】

    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好!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很高兴通过“在线访谈”栏目,就《亳州市2026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和大家进行交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 07-16 15:02:16 ]
  • 【主持人】

    首先请问侯局长,为什么要制定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 07-16 15:04:33 ]
  •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侯纯标】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第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建议,对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进行调整,并于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制定并公布该名录,是我市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法定职责,也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精准识别重点监管对象,有利于集中行政资源,加强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监督管理,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07-16 15:06:49 ]
  • 【主持人】

    那么,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 07-16 15:07:06 ]
  •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侯纯标】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一)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2.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3.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市级筛选排放量限值的设定,应确保所筛选单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全市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1.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2.一级和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3.涉及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的运营、管理单位;4.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三)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2.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3.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煤、石油焦、油、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企业;4.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5.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除外;6.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除外。

      市级筛选排放量限值的设定,应确保所筛选单位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全市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四)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五)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噪声排放状况、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列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1.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厂界外200米范围内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造成噪声污染的;2.影响所在行政区域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3.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1.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3.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

      (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1.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2.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3.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4.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维护单位;5.矿产资源(除铀、钍矿外)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企业。

    (八)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不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九)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 07-16 15:12:30 ]
  • 【主持人】

    被列入名录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 07-16 15:15:46 ]
  •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侯纯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将依法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监督管理。

    [ 07-16 15:17:06 ]
  • 【主持人】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侯局长的详细解答,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

    [ 07-16 15:18:22 ]
  •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侯纯标】

    谢谢主持人,也再次感谢社会各界对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07-16 15:20:34 ]
  • 【主持人】

    下面我们把时间交给网民朋友们。下次节目再见!

    [ 07-16 15:21:52 ]
  • 访谈内容
  • 【张**】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如何退出名录?[ 07-16 15:29:31 ]
  •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侯纯标】

    一是停业停产的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注销后,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移除申请。二是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名录存续期间出现不符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规定的筛选条件情形的,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1月统一将移除名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处室研究同意后方可移除。

    [ 07-16 15:42:19 ]
  • 【孙**】每年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是如何确定的?[ 07-16 15:22:16 ]
  •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侯纯标】

    每年1月,由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业务科室,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结合上一年度企业排污状况、排污许可情况、日常监管情况等,提出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增补和移除建议。增补名单须经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纳入。移除名单须报经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最终确定的名录由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3月底前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 07-16 15:3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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