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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2016年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告(亳国土资〔2016〕46号)

发布时间:2016-09-21 00:00 来源: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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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条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及亳州市政府亳政秘函〔2016〕114

号征收土地公告精神,现将我局拟定的亳州市2016年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及征地位置、面积等情况

    亳州经济开发区马庄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用地范围图)。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的规定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每亩41800元。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农用地标准执行。

    (一)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被征地村民组

征地面积

年产值

(元/亩)

土地补

偿倍数

安置补

助倍数

合计补偿费用

马庄

388.5765

1900

8

14

16242498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谯政〔2015〕143号),据实补偿。

    (三)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对象和方式。

    1.属农民个人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2.属村集体共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拨付村(组)集体,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确定资金使用方向;

    3.青苗、房屋及其他地上物的补偿费发放给所有者;

    4.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属补偿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属被征地农民个人的,采用打卡发放到农户。

    三、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

    (一)货币安置补偿具体按上述安置补助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险安置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2016〕80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

    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听证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亳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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