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税务局 > 负责人解读
索引号: 113416007300218749/202010-00010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税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企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张勇科长解读《2020年在增值税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0-20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6007300218749/202010-00010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税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企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张勇科长解读《2020年在增值税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0-20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亳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张勇科长解读《2020年在增值税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10-20 10:23 信息来源:亳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在疫情防控方面,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在支持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方面,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4号公告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