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1310-0000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企业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3-11-21 | 发布日期: | 2013-10-25 00:00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秘〔2013〕98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亳州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政府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678 |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1310-0000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企业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3-11-21 | ||
发布日期: | 2013-10-25 |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秘〔2013〕98号 |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亳州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政府办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678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亳州市重点
亳政办秘〔2013〕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的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市政府对亳州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亳州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池”是指由市、县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
“铺底资金”是指市、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在本办法实施初期向助保金池注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增信资金。
“风险补偿金”是指市、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列支,对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政府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指由市、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经委、商务局、财政局、金融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组
成的对助保金进行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助保金池按照“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
第六条 助保金池资金由重点中小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铺底资金组成。政府铺底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合作金融机构预计当年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量的10%。
第七条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一次性缴纳助保金,原则上缴纳比例为贷款合同金额的2.5%。
第八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助保金仅用于助保金贷款的代偿。
第九条 当企业贷款逾期3个月未还时,合作金融机构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同意后,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由政府预算安排,开设专户存放,对合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比例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各按50%的比例分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财政部门可根据合作银行的贷款总额和逾期率情况适当调整分担比例。
第三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对象为“重点中小企业池”中
的企业。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借款人基本条件是:
(一)在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
(二)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合作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的,抵(质)押物应为借款人自有;
(五)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准入条件为:
(一)授信主体为助保金管理机构认定的“重点中小企业池”名录客户,其中包括列入合作金融机构优质、潜力或目标客户名单,推荐给助保金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后进入“重点中小企业池”的中小企业;
(二)客户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承诺结算占比在80%以上,同意采用助保金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
(三)小企业在合作金融机构信用等级情况可作为提供不同比例担保额的参考依据。办理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可按抵押物价
值的两倍以上放大。
第四章 助保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单个小企业客户助保金贷款额度一般应在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含)之间。合作金融机构应承诺当年贷款的投放额度不低于政府铺底资金和风险补偿金总额的10倍。
第十六条 助保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助保金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其它信贷业务品种的贷款利率,在此前提下,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对合作金融机构综合回报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第十八条 助保金贷款还款方式:
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企业现金流特点,选取按月、按季、按半年等整贷零偿还款方式;对于二年期(含)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从第13个月起开始还款。
第五章 助保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与助保金管理机构签订《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信贷业务申请书等。
经办机构根据助保金贷款客户准入条件及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准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经办机构督促企业按合作金融机构的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依据合作金融机构有关信贷业务要求,进行双人实地贷前调查。重点对申请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授信人员组织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确定授信额度,根据企业规模和授信额上报授信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信贷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合规性审查,进行授信业务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论,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助保金。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助保金贷款业务备案函》及相关资料,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六章 助保金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八条 当企业助保金贷款逾期3个月未还时,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合作金融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九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向政府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比例分摊。
第三十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和违约金后,按比例偿还银行债权、补回政府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发生的损失。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按合作金融机构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