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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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00218749/201807-0000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企业
有效性: 废止 关键词:
名称: 【规范性文件】2018年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7-05 发布日期: 2018-07-10
咨询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 55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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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企业
有效性: 废止
关键词:
名称: 【规范性文件】2018年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7-05
发布日期: 2018-07-10
咨询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 5550705
【规范性文件】2018年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10 10:3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关于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

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现将我市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减免对象

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对象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列举的个人,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10级)》的人员;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及子女。

二、减免范围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减免幅度

(一)残疾人员根据残疾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7000元、三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四级及以下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伤残军人根据伤残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至三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四级至六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7000元、七级至八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九级至十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参照本标准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纳税人取得符合减免税项目的各项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骗取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187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