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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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62764234C/202304-00005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国动办其他权力事项清单(2022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03 发布日期: 2023-04-03
索引号: 11341600762764234C/202304-00005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国动办其他权力事项清单(2022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03
发布日期: 2023-04-03
亳州市国动办其他权力事项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3-04-03 11:09 信息来源: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其他单建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项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二、调整的审批事项。(一)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环节责任,依法公开的,应在取得许可之日起7日内公开。

5、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确保工程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在许可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1年保留事项

2

其他权力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2.《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4、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七)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八)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要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城市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与地面设施建设相衔接,优先安排城市建设需要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9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211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城市地铁、隧道、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1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确保工程与核准内容一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1年保留事项

3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将开发利用情况告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登记手续。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用途。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使用申请书;()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环节责任,依法公开的,应在取得许可之日起7日内公开。

5、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确保工程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在许可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1年保留事项

4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18年省政府令286号)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环节责任,依法公开的,应在取得许可之日起7日内公开。

5、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确保工程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在许可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1年保留事项

5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18年省政府令286号)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当向新的维护管理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环节责任,依法公开的,应在取得许可之日起7日内公开。

5、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确保工程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在许可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1年保留事项

6

其他权力

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1、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地震观测环境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确保工程与核准内容一致。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1年保留事项

7

其他权力

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地震观测环境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确保工程与核准内容一致。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1年保留事项

8

其他权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1.《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修订,202031日实施)第六条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确保工程与核准内容一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在许可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1年保留事项

9

其他权力

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1、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地震观测环境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确保工程与核准内容一致。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1年保留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