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做好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亳公开办秘〔2023〕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各县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对年度报告重要作用的认识,严格落实《通知》所附格式标准,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不断提升工作实效,确保相关情况和数据做到应报尽报,全面准确。各县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加强指导监督,把年度报告列入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严格规范、确保质量。要认真撰写年度报告中的总体情况,对照国办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全省、全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梳理本县区、本单位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情况,重在聚焦主题、简明客观,突出数据和实效,篇幅原则上不超过一千字。
要确保年度报告中各类数据全面准确。要会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本年制发件数、本年废止件数、现行有效件数;准确统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本年处理决定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准确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金额;准确统计本县区本单位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在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中说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如未收取费用,请注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以上各项数据核定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区政府的年度报告要汇总本地所有公开主体的数据。
要认真总结本县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实事求是、明确具体,避免笼统模糊、泛泛而谈,查找问题要有针对性,改进举措要有实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与往年雷同现象。
三、按时公布、集中展示。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及市直部门应在2024年1月12日前将2023年度报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于2024年1月25日前通过政务公开平台“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向社会公布。各县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要于2024年1月31日前同步完成本辖区政府部门及乡镇(街道)的年报审核发布工作,并做好年报的集中展示。各县区政府应于2024年2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县级政府 2023年度报告。
联系人:王培,联系电话:5555840。
邮箱:bzszwgkb@163.com。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
亳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
亳州市**局(委、办)2023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局(委、办)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亳州市**局(委、办)(网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亳州市**局(委、办)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路**号,电话:0558-*******,邮编:******)。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主要包括政务公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信息发布情况等。要陈述一年以来工作开展整体情况,多以数据性、具体性的信息体现各方面工作举措和成效,若字数太多,可以表格形式展示相关数据)。
(二)依申请公开(主要包括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落实、办理程序和受理数量、办结数量等等情况。注意:相关数据需与表格“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保持一致)。
(三)政府信息管理(围绕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工作要求,重点公开对政府信息审查工作信息,上网信息发布审核情况、文件发布和解读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梳理情况、涉密涉敏和典型错别字排查情况等;需体现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工作落实情况,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件,废止失效文件**件等。此部分数据需要与表格“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保持一致)。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主要包括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涉及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主动公开目录调整情况、政务新媒体等公开渠道管理情况等)。
(五)监督保障(主要包括领导重视、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培训参训、制度建设、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此部分需注意不能与往年的信息雷同,也不可复制粘贴其他地市的信息。) 。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
行政强制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
|
|
|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
|
|
|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
|
|
|
|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
|
|
|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
|
|
|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
|
|
|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
|
|
|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
|
|
|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
|
|
|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
|
|
|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
|
|
|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
|
|
|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
|
|
|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
|
|
|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
|
|
|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
|
|
|
|
|
2.重复申请
|
|
|
|
|
|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
|
|
|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
|
|
|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
|
|
|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
|
|
|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
|
|
|
|
|
3.其他
|
|
|
|
|
|
|
|
(七)总计
|
|
|
|
|
|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
|
|
|
|
|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
|
|
|
|
|
|
|
|
|
|
|
|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主要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此项内容重在实事求是、明确具体,避免笼统模糊、泛泛而谈。查找问题要有针对性,改进举措要有实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与往年雷同现象。每一点存在的问题需要对应每一项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各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在此处专门报告。如未收取费用,请注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涉及企事业单位(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基层两化、重点领域的责任单位要在此部分体现工作落实情况。
年报撰写说明:
一、各县区、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要严格按照以上格式撰写,不得修改报告体例及主要内容,报告中各项数据核定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报告第一部分“总体情况”原则上不超过一千字。
三、报告第二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中“规章”所有条目各县区、各单位均填“0”。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经过意见征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该条目中“现行有效件数”是指本机关历年以来所有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数,2023年现行有效件数=2022年度报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对外公开总数量+2023年制发件数-2023年废止及失效件数。
第(五)项的行政许可数量、第(六)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四、报告第三部分“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中第二项“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应与2022年度年报“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申请数量”数据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