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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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62764234C/202401-00016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防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3 发布日期: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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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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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3
发布日期: 2024-01-23
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23 09:07 信息来源: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清单(2023年版)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备注
1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87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环节责任,依法公开的,应在取得许可之日起7日内公开。
5、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确保工程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在许可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8-5555375
2 行政许可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予以补偿。”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88项:“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环节责任,依法公开的,应在取得许可之日起7日内公开。
5、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确保工程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在许可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8-555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