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使学生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惩戒,必须严谨且慎重,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移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教育惩戒的种类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惩戒。
1.当场进行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警告;
4.记过;
5.留校察看一年;
6.开除学籍。
第五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1.点名批评;
2.责令赔礼道歉、口头或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课后教育;
6.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注: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六条 学生违纪情节较轻不足以给予通报批评处罚的或者经教师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年级办或政教处可以采取以下教育惩戒,并及时告知家长。
1.由年级办或政教处负责人予以训导;
2.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3.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范教育;
4.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年级办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学生档案后报送政教处:
1.一学期内无故迟到累计达5次及5次以上,旷课节数累计达4—8节;
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3.不讲卫生,在校园内乱涂乱画,有意损坏公物,破坏绿化,污染环境的行为;
4.言行违反中学生守则;
5.在校外做有损学校声誉行为,情节严重;
6.上课睡觉、自习课说话等违纪行为;
7.学校德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根据恶劣程度和造成后果,学校给予停课或者停学反省(不超过一周)、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通知其家长。
1.一学期内旷课达8—15节;
2.一个月内受过两次通报批评;经常违反纪律,不接受教育管理,影响较坏;
3.打骂、欺凌同学、或者对教职工及生活老师、保安人员进行辱骂、言语攻击、人身威胁等行为;
4.男女生不文明交往行为;
5.经常故意损坏公物、破坏绿化,经常故意污损学校环境;
6.攀爬围墙进出校园或攀爬学生公寓进出宿舍;
7.携带、使用违规物品;
8.晚上就寝后私自外出、夜不归宿;
9.吸烟、饮酒等;
10.携带手机或其他与学习无关的电子产品进入校园;
11.考试作弊;
12.学校德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注:停课或者停学期间家长要在家进行教育、管教;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禁、危险物品的,责令学生交出并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第九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根据恶劣程度和造成后果,学校给予停课或者停学反省(不超过一周)、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通知其家长。
1.对于年级办或政教处所实施的教育惩戒,被处罚者认错态度不好或在警告(或记过)处罚期间内继续违反纪律;
2.一学期内旷课达16—33节;
3.在校内发生偷盗行为;
4.在校内外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
5.故意损坏公物,情节严重,影响较大;
6.对教职工及生活老师、保安人员进行身体伤害或打击报复;
7.敲诈勒索行为;
8.学校德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注:停课或者停学期间家长要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第三章 教育惩戒程序
第十条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四种教育惩戒按如下程序执行。
1.首先,这四种教育惩戒都需要在班主任调查之后,由违纪者本人写出具体违纪行为实录;其次,班主任将含有违纪行为实录的《违纪处分档案》和佐证材料上报年级办;最后,年级办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政教处,政教处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修订)、《亳州十八中学生教育惩戒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再经学校德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后,作出处分决定,纸质材料留存政教处备案。
2.作出教育惩戒决定后,由年级办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凡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均需填写《亳州十八中学生教育惩戒告知书》,一式三份,家长(或监护人)到校签字,签字后学生、年级各留一份,另一份上交政教处存档。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年级办应要求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每月进行一次纸质思想汇报,学期结束前将纸质材料整理报送至政教处。
3.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要求学校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要责任人;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3.积极主动赔偿损失;
4.检举揭发有功。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违纪事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2.认错态度不好;
3.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
4.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
6.教唆、胁迫他人违犯处分条例;
7.嫁祸于他人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
8.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
9.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
10.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处分条例行为。
第四章 教育惩戒记载和撤销教育惩戒
第十四条 学生教育惩戒的结果将如实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受教育惩戒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可提出撤销教育惩戒申请。
注:撤销警告处分,应在半年后提出申请;撤销记过以上处分,应在一年以后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撤销教育惩戒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教育惩戒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撤销教育惩戒申请表》;班主任认可并签字后将申请表上报年级办,经年级办研究,初步作出是否撤销教育惩戒意见,年级办再将申请表和年级意见以纸质的形式报送至政教处。经学校德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政教处拟定撤销教育惩戒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公示期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予以撤销教育惩戒,同时,原教育惩戒决定将在学生档案中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受教育惩戒的学生当年度不得参与任何评优活动。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毕业未能撤销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如触及法律,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凡《亳州十八中学生教育惩戒条例》未列之违纪现象,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初中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解释权最终归亳州十八中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