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幼儿师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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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485891787W/202405-00011 组配分类: 学生资助
发布机构: 亳州市幼儿师范学校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法治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15 发布日期: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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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学生资助
发布机构: 亳州市幼儿师范学校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法治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15
发布日期: 2024-05-15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15 17:35 信息来源:亳州市幼儿师范学校 浏览次数: 字体:[ ]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工作相关论述,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青少年都能接受适宜的职业教育,增强其平等参与各项社会活动和实现就业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残疾学生教育帮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象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技工院校)残疾学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学前户籍为本省。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或《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条 资助标准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 1500元,按年度办理。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资金,对农村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脱贫不稳定户残疾学生、边缘易致贫户残疾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残疾学生、一户多残及孤残等特殊 困难残疾学生,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地方资金资助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并报省残联、省 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条 资金来源 资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资助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资助申请审批表》

(二)安徽省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三)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学生证或当年新录取的《入学通知书》,或国家承认 的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及初审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向原户籍所在 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县(市、区)残联及同级财政共同负责 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资助花名册,连同个人申请材料报所在市残联(原件初审后当即退还,复印件由县级残联加盖 公章后存档并上报),省直管县(市)残联无需上报市级残联。

(二)复审及上报备案 各市、省直管县(市)残联对县级 残联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汇总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省级资助花名册》、《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省级资助情况汇总表》会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 盖章后,各市、省直管县(市)残联于 10 30 日前分别以纸 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将汇总的《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 生省级资助花名册》、《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省级资助情况汇 总表》报送省残联备案。

(三)支付方式 各市、省直管县(市)残联会同级财政部 门对县级残联所报材料复审通过后两周内,由市、县(市、区) 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资助款打入受助残疾学生本人银行卡或社保 卡账户(本人账户不得随意变动,具体打卡办法由各市根据实 际情况自定)。

(四)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原则上按当年申请,若有特 殊情况当年不能按时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申请。

第六条 档案管理 个人申请及审核审批材料由市、县级残联负责保存。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各级残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 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人员,加强责任,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按时办理,公正透明、方便为民,并建立工作台帐和档案。

(二)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 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 本地相关助学措施。

(四)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资助纳入扶持残疾人创业就 业经费项目,在进行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时, 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资助也纳入绩效评价。

第八条 责任追究

()办理残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渎 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补助的,一经发现,立 即将所骗取的资金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3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