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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411-00119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解读《亳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15 发布日期: 2024-11-15
咨询机构: 亳州机场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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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解读《亳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15
发布日期: 2024-11-15
咨询机构: 亳州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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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亳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15 11:30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11月5日,市政府印发了《亳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试行)》(亳政秘﹝2024﹞7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由亳州机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亳州机场运营在即,周边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迫在眉睫,急需以地方立法予以细化,通过相关单位配合,让市民了解此项工作,确保亳州机场飞行运行安全,适应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需要,提升民航安全发展能力。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航安全作出“确保航空运行绝对安全,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严格规范亳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活动和行为,有效保护民用航空器安全飞行和机场正常运转。有效解决了净空保护中建设项目净空高度审核、净空保护区域日常巡查处置等方面的难点、痛点和短板问题,有利于构建完善机场净空保护全链条管理体系。

《办法》的主要条款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范性文件制定,但上位法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和分散,需地方政府根据实际进行细化和归集,更好适应我市机场净空保护需要,提升民航安全发展能力。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机场所处位置和亳州市实际情况,征求吸纳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办法》中明确了相关审批程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三、文件起草过程

起草初稿:为切实做好《办法》起草工作,我公司认真研究国家民航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起草计划,明确相关人员。2024年8月,我公司起草《办法》初稿。

意见征集与反馈:8月20日向相关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于8月31日累计收到19条反馈结果,均已采纳;9月13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25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合法性审查:9月27日《办法》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上会:10月14日《办法》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正式印发:11月5日市政府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印发实施《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机场管理机构和市场主体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实现从源头管理,形成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净空保护管理体系,确保民航飞行安全,统筹协调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发展。

五、主要内容

《亳州机场民用航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试行)(送审稿)》共八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一)明确有关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为和活动,亳州机场负责机场净空日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与市直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中问题,制止并及时上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消除障碍物及设施设备隐患。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二)亳州市人民政府会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亳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时将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按程序申请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经亳州市人民政府就机场总体规划净空保护内容协商一致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涉及净空区域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净空管控内容和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建设、排放污染物、设置障碍物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其他部门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域内建(构)筑物前,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亳州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专业意见。单位需要定期检查净空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遇有鸟类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关于电磁环境保护方面,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相关活动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相关新建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建筑、电台等审批办法等。亳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在亳州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禁止在亳州机场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存放金属堆积物;种植高大植物;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四)空飘物防治方面。主要阐述对空飘物管理范围、管理责任和宣传办法等。加强空飘物的防治,禁止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应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五)在升空物体管理方面。主要阐述升空物管理范围、管理责任和宣传办法等,详细规定了升空物体的定义,禁放区域,审批手续等。明确了升空物体的定义,在亳州机场为中心半径30公里范围内施放系留升空物体,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亳州机场运营单位提出飞行活动申请,放飞热气球、飞艇、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放飞单位应当事前向亳州机场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升空物体审批办法等。

六、创新举措

(一)扩大净空保护范围。针对近年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热气球等升空物体飞行活动,《办法》根据上位法将升空物体管控纳入机场净空保护范围,细化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明确净空审核流程。明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将净空审核前置到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实现了由民航单一净空审核向国土空间规划一体协同的转变,有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进行净空障碍物源头管控。

(三)明确法律责任。主要是根据上位法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活动处罚进行了细化明确,做到有法可依。

(四)网格化管理制度。通过网格化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各网格负责人联系,做出迅速反应,及时处理和上报,防止事态扩大。

七、保障举措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落实监管责任亳州市政府建立由职能部门参加的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依法做好净空保护工作,健全了责任落实机制。

(二)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了市交通运输局作为牵头协调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同时,机场公司在日常的净空管理工作中应与各职能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落实,实现净空保护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三)强化宣贯落实。净空保护区域内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在本辖区和本系统、本行业内加强机场净空安全的宣传,增强机场净空保护意识,自觉参与净空保护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全民参与的净空保护工作自觉和整体氛围。

下一步将及时评估《办法》实施成效,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上位法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办法》内容。及时将《办法》和净空保护区域图函告净空保护所涉及的亳州市和周边市县(区),确保《办法》实施无死角。

八、政策解读咨询方式

解读人:亳州机场 李晓阳

解读咨询电话:15256788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