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主题:《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邓晓文
主持人: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波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6日
发布地点:市会务中心第三会议室
发布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11月26日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对我市加强乡镇政府驻地污水设施管理,积极探索污水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运维模式,保护和改善乡镇政府驻地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镇政府驻地,促进乡镇政府驻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办法》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创新举措、下一步工作等五个方面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起草背景
乡镇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其环境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长远发展。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乡镇地区的水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加强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是治理农村水污染,改善农业农村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76个、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约13万吨,为深入推进全市农村污水处理、改善水环境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全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仍然存在建设与监管责任不明、属地管理责任压实不严等问题,在此背景下,为保障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运维等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亟待从立法层面提供法律保障。
二、起草过程
按照2024年政府规章立法要求和省级部门相关业务指导,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突出重点、急用先行,注重“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有效提升政府规章计划项目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2024年3月,《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纳入了《亳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规章制定计划》。我局立即启动了规章文本的起草工作,经过前期调研和集中修改,形成了《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29日,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截至6月29日,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6月,发函征求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意见,共征求到相关部门意见6条,采纳2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2条;7月29日,召开《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市县(区)相关部门及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参会,共征求到意见建议4个,已全部采纳。9月,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全部采纳。9月6日至10月5日,市司法局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9月12日,市司法局再次发函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召开座谈会。9月25日,通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健康影响评价。11月2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总则章节2条,包含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职责分工章节4条,规定了各相关部门在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职责等。规划建设章节5条,规定了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等有关要求。运维管理章节1条,主要内容为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等有关要求。监督管理章节4条,包括对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等有关要求。附则章节2条,内容为参照执行范围及施行时间。
四、创新举措
(一)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为压实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监管、运维责任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的管理、监督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统一监督,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了保障机制。为解决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实践中存在的经费保障不足问题。《办法》“第十条 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补贴等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明确了由政府财政预算保障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成本。
(三)进一步细化了管护内容。《办法》第四章细化了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运维管理的五项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全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从而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的运行维护机制,为探索“厂网一体化”运维模式积累经验。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全市将积极推进《办法》的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要求各县区明确指定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从政府预算方面保障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成本,持续推动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能力提升,为水生态环境改善奠定基础,助推全市高质量发展。
答记者问:
一、从目前来看,在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方面还面临哪些问题,《办法》的出台能够弥补哪些不足?
目前,全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仍然存在建设与监管责任不明、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一是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基础能力需进一步提升。目前,全市虽已实现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乡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但仍存在个别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问题。二是属地管理责任需要进一步压实。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对乡镇污水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乡镇污水处理属地责任落实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属地污染治理责任,推动乡镇污水处理工作更有效开展。如资金保障体系不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未明确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未落实专门经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资金保障不充分;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管护与维修责任主体不明确,管护机制尚未完善,难以实现管网定期检修、及时维护,充分保证污水有效收集。三是部门联合监管需进一步强化。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维主管部门不明确,建设主体不一,前期处理设施由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建设,配套管网由住建或乡镇政府建设,存在多头管理问题,导致后期设施运维和管网维护分离,难以高效协调、整合,未形成“厂、网”一体化运维体系。同时乡镇政府驻地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未建立,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均不明确。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强管理。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亳州市实际制定,进一步理清了各方责任。《办法》作为我市首部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领域的政府规章,补齐了我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法治化的短板,能够满足我市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优化设施建设、运维和监管体系、推进乡镇政府驻地及农村污水处理提供了重要保障作用,同时也为改善全市水生态水环境起到极大地促进作用。
能否介绍一下《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小快灵”立法的特点以及下一步将如何推动《办法》的施行?
《办法》从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这一“小切口”出发,秉持“小快灵”“少而精”的立法理念。《办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全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建设与监管责任不明、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精准施策,从职责分工、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监督管理等全过程各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给出了“谁来建”“谁来管”“怎么管”“谁来监督”的精确答案。既防止立法资源浪费,又能有效提高立法的针对性、适应性、可操作性。
《办法》要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键看贯彻实施,下一步我局将积极牵头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逃避监管等违法排污行为,以确保《办法》得到有效实施。同时要求各县区政府明确主管部门,从政府预算方面保障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成本,持续推动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能力提升。
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与解读工作,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熟悉《办法》的规定,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