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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412-00065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解读《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 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16 发布日期: 2024-12-16
咨询机构: 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 0558-523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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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解读《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 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16
发布日期: 2024-12-16
咨询机构: 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 0558-5237609
解读《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 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16 11:36 信息来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乡镇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其环境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长远发展。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乡镇地区的水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加强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是治理农村水污染,改善农业农村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此项《办法》。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76个、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约13万吨,为深入推进全市农村污水处理、改善水环境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背景下,为保障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运营显得尤为重要,亟待从立法层面提供法律保障。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目前,全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仍然存在建设监管责任不明、属地管理责任压实不严等问题,制订《办法》是切实解决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

(一)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基础能力需进一步提升。目前,全市已实现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乡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但仍存在个别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如谯城区城父镇、芦庙镇,乡镇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仅300/日,不能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部分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外环境,影响周边水环境。

(二)属地管理责任需要进一步压实。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对乡镇污水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乡镇污水处理属地责任落实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属地污染治理责任,推动乡镇污水处理工作更好开展。如资金保障体系不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未明确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未落实专门经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资金保障不充分;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管护与维修责任主体不明确,管护机制尚未完善,难以实现管网定期检修、及时维护充分保证污水有效收集。

(三)部门联合监管需进一步强化。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维主管部门不明确,建设主体不一,处理设施由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建设,配套管网由住建或乡镇政府建设,存在多头管理问题,导致后期设施运维和管网维护分离,难以高效协调、整合,未形成厂、网体化运维体系。同时乡镇政府驻地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未建立,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均不明确。

三、起草过程

按照2024年政府规章立法要求和省级部门相关业务指导,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突出重点、急用先行,注重“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有效提升政府规章计划项目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20243月,《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纳入了《亳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规章制定计划》。我局立即启动了规章文本的起草工作,经过前期调研和集中修改,形成了《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29日,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截至629日,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6月,发函征求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意见,共征求到相关部门意见6条,采纳2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2条;729日,召开《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县(市、区)相关部门及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参会,共征求到意见建议4个,已全部采纳。9月,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全部采纳96日至105日,市司法局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912日,市司法局再次发函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召开座谈会。925日,通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健康影响评价。1126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29日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为了加强全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设施管理,积极探索污水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运维模式,保护和改善乡镇政府驻地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镇政府驻地,促进乡镇政府驻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个部分。一是章节2条,包含立法依据,明确了本法适用于亳州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含配套管网、泵站、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等)规划、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二是在工作职责上,《办法》明确了市、县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营;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成本调研,健全调整机制;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则负责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的管理与监督,并按标准收费。三是规划建设章节5条,明确规定了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规划,依据规划科学设计统筹安排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针对已经建成的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设施损坏、老化等情形的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应当将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补贴等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监督、污水处理收费等工作。四是运维管理章节1条,明确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负责设施的维护、运营和管理。具体包括按照标准开展运维工作,建立运维队伍,监督运维单位履行合同,保障设施正常运维,定期评估运维状况,并在适当位置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五是监督管理章节4条,包括对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等有关要求六是章节2条,明确法自202521日起施行市行政区域内处理能力500/日及以上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创新举措

(一)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为压实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监管、运维责任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统一监督,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了保障机制。为解决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实践中存在的经费保障不足问题。《办法》第十条  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补贴等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明确了由政府财政预算保障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成本。

(三)进一步细化了管护内容。《办法》第四章化了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运维管理的五项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全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从而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的运行维护机制,为探索“厂网一体化”运维模式积累经验。

七、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

    《办法》从立法层面为全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提供了法律遵循,为优化设施建设、运维和监管体系、推进乡镇政府驻地及农村污水处理提供了重要保障作用,同时也为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下一步,全市将积极推进《办法》的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要求各县区明确指定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从政府预算方面保障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成本,持续推动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能力提升,为水生态环境改善奠定基础,助推全市高质量发展。

解读咨询渠道:生态环境局 0558-5237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