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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503-0001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文号: 亳政秘〔2025〕19号
发文日期: 2025-03-11 发布日期: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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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文号: 亳政秘〔2025〕19号
发文日期: 2025-03-11
发布日期: 2025-03-17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7 10:36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

修订)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亳政秘202519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补充规定(一)》已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已出让的存量地块,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适用该补充规定。

 

 

2025311

        

 

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2024年修订)补充规定(一)

 

为保障《亳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有效实施,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优化提升,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关于停车位控制

(一)将4—6 亳州市建设工程配建车位标准表中的普通住宅机动车配建标准调整为:

普通住宅

户建筑面积>180

车位/

≥2.0

两者计算取高值

180户建筑面积>144

≥1.5

144户建筑面积>100

≥1.3

户建筑面积≤100

≥0.8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0

(二)在4—6 亳州市建设工程配建车位标准表下面的备注内容中新增:1.住宅小区内鼓励人车分流,小区围墙内的地面原则上不再规划固定机动车位。2.住宅小区配建机动车车位中,允许设置子母停车位和微型车位。子母停车位宜按标准车位尺寸设置,一组子母车位按1.5个标准车位折算。子母停车位和微型车位总量不得超过标准车位总量5%

二、关于建筑间距

(一)将“4.3.1基本要求 1、住宅建筑间距 (1修改为:(1)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等因素确定。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1:1.47)确定,建筑间距按最不利点计算。遮挡建筑为多层、高层建筑的,应采用综合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

(二)在“4.3.1基本要求 2、日照时数要求中新增:(6)住宅小区内因自我遮挡,造成个别住户不能满足日照要求的,应严格控制总量。5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不得超过2%500—1000户的住宅小区不得超过1.5%(不足10户的按10户核算);1000户以上的住宅小区不得超过1%(不足15户的按15户核算)。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时明确告知消费者日照不满足户数、时数等情况。否则,开发建设单位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将“4.3.2建筑间距控制 2、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1)平行布置时修改为:不应小于15米。

(四)将“4.3.2建筑间距控制 4、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修改为:(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3)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4)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三、关于住宅建筑最大面宽

(一)将“4.6.1建筑景观控制 4、建筑单体 住宅建筑最大面宽中的表格修改为:

住宅建筑高度H(米)

最大面宽值(米)

H≤27

80

27H≤54

70

H54

60

备注:住宅建筑最大面宽原则应符合表中要求。确因地块限制、户型设计等因素,经专家论证同意可适当增加面宽。鼓励单体住宅建筑设计不超过2个单元,确需超过2个单元的,需经专家论证同意。

四、关于围墙、住宅建筑外立面设计

(一)在“4.4.3其它退让要求 5、用地围墙退让(1中新增:住宅小区大门入口两侧,可适当设置与大门景观相协调的实体景观围墙。

(二)在“4.6.1建筑景观控制 4、建筑单体中新增:(6)紧邻城市重要节点、河流、廊道、快速路、主干道的住宅建筑,建筑北立面、侧立面宜采用公建化处理。

五、关于适时性要求

“7.1适时性要求中的第3条修改为:土地出让公告中相关要求及核发的规划条件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与本通则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附录B:计算规则

(一)将“2、建筑容积率计算 (8)设备平台中的第2条修改为:每套住宅用于集中放置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米;同时最多可设置2个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每个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

(二)在“2、建筑容积率计算中新增:(17)半地下车库面积计算内容:住宅小区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容,基底面积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半地下车库需在地块内部处理高差影响,保障与城市界面的平顺对接。如地块与城市道路存在较大高差,可通过加大建筑退让、加大内部道路坡度、台阶式绿化景观等措施来处理高差问题。半地下车库出地面高度(以城市道路为基准标高)应在地下车库整体高度的1/3(含)至2/3(含)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