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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MB0U771795/202502-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发布机构: 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食品行政处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行政处罚(亳高新市监处罚【2025】13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20 发布日期: 2025-02-20
索引号: 12341600MB0U771795/202502-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发布机构: 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食品行政处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行政处罚(亳高新市监处罚【2025】13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20
发布日期: 2025-02-20
【食品行政处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行政处罚(亳高新市监处罚【2025】13号)
发布时间:2025-02-20 08:50 信息来源: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亳高新市监处罚〔202513

 

东方滋养智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东方滋养智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91341600MA8PKQRR7H  

李向楠 

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食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123】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50元; 2、处以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账号:2000022091*********。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