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4日,《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亳政办〔2025〕4号)印发。现将《亳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目前,我市已出台7部政府规章,仅对《亳州市养犬管理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部分规章面临实施部门职能转变、公众权益诉求变化等新情况,暴露出“重制定、轻评估”“实施效果跟踪不及时”等问题。为精准把握规章实施实效,提高制度设计与实践需求的匹配度,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后评估,构建“制定—实施—评估—完善”的闭环管理体系,为规章的动态优化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安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皖府法〔201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出台该《办法》的意义有:
(一)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立法后评估是检验政府规章合法性、合理性的“试金石”。《办法》通过建立规范化评估程序,倒逼政府部门审视规章实施中的执法痛点、管理堵点,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精准施策,从制度层面防范“立法脱离实践”“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助力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
(二)提升立法质量的关键路径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关键期,新兴领域监管、民生权益保障等对政府立法提出更高要求。《办法》通过对规章实施效果的“全方位体检”,聚焦合法性、科学性、操作性等核心指标,既能及时发现规章内容与上位法冲突、条款衔接不畅等“文本缺陷”,又能捕捉实施过程中配套措施缺失、公众认可度低等“实践问题”,为后续立法工作提供问题导向参考,实现从“粗放立法”向“精细立法”的转变。
(三)完善立法制度的重要举措
作为我市专门规范立法后评估的制度文件,《办法》填补了长期以来评估工作“无章可循”的制度空白,明确评估主体、范围、标准、程序及结果运用等全要素,构建起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监督有力的评估机制,标志着我市政府立法工作从“单一制定”向“制定与评估并重”的新阶段迈进。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我局起草了《亳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2月14日至2月21日,书面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意见。2月18日至3月20日,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3月25日,我局合法性审查科对该办法进行了审查。3月28日,我局局长办公会对该办法进行审议。4月14日,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亳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4月14日,以市政办名义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在市政府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对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以及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等评估意见,以此达到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促进规章有效实施的目标。
五、主要内容
《亳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评估范围、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报告、附则7个部分。
(一)总则3条,明确了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二)职责分工2条,明确了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评估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等。第四条规定市政府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五条规定规章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以及有多个实施部门的、实施部门不明确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等情况下如何确定评估单位。
(三)评估范围3条,明确了评估范围、评估重点事项等有关要求。
第六条规定规章实施1年后,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列明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情形:(一)实施满3年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二)拟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三)需要进行全面修订或者较大修改的;(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公众对规章的内容及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五)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等其他需要立法后评估的情形。第八条规定了可对规章的全部内容进行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还规定了机构职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评估重点事项。
(四)评估标准2条,明确了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等有关要求。办法第九条规定规章立法后评估的主要标准:
(一)合法性。制定及内容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程序,是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合理性。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手段是否适当、必要,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等;
(三)科学性。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具有适当前瞻性,是否体现规律要求,是否适应时代需要,是否符合人民意愿;
(四)协调性。与其他规章是否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各项规定之间是否协调、衔接;
(五)操作性。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否明确,各项措施、手段和法律责任是否明确、具体、可行,程序设计是否正当、明确、简便、易于操作,实施机制是否完备,相关配套制度是否落实等;
(六)实效性。各项规定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后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公众的反映,实施成本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七)规范性。概念界定是否明确,语言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简明,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第十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充分吸收公众意见建议。
(五)评估程序4条,明确了纳入立法计划、完成期限、评估程序、简易程序等有关要求。第十一条规定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应纳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可以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程序调整,以及评估经费预算核拨等。第十三条规定规章立法后评估程序:成立评估工作组、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分析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审查评估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了简易程序。
(六)评估报告3条,明确了报告内容、依法公开、结果运用等有关要求。第十五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绩效分析,评估结论及建议等内容。第十六条规定了评估报告应当公开。第十七条规定了评估报告建议修改、废止规章、完善配套制度、改进实施情况的运用。
(七)附则2条。
六、创新举措
(一)精准划定评估范围。《办法》首次以列举方式明确实施满3年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等5类“应当评估”情形,做到“应评尽评”。
(二)细化七维评估标准。建立“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协调性、规范性、操作性、实效性”七项评估标准,覆盖规章全生命周期。同时,明确立法后评估应当充分吸纳公众意见建议,确保评估结果反映民意、贴近实际。
(三)完善闭环管理机制。建立“计划编制—组织实施—报告审核—整改落实”四步工作法,将评估项目纳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细化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四)注重评估结果应用。评估报告经市司法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开,作为编制政府立法计划、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科学制定立法计划。结合市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科学制定每年度立法计划,稳妥有序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示各评估责任单位做好计划、预算等。
(二)及时跟进评估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评估责任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标准、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三)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及时将评估报告呈报市政府研究,为规章的适时修改、废止、完善配套设施、改进实施情况提供科学依据。
解读部门:市司法局
联系人:尹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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