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734973979K/202505-00017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2025年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05-21 | 发布日期: | 2025-05-23 |
| 索引号: | 11341600734973979K/202505-00017 |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2025年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05-21 |
| 发布日期: | 2025-05-23 |
一、农业补贴类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5〕338号)。
(2)支持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3)补贴依据: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暂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可在二轮土地延包台账、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等二轮承包原始依据基础上,实地勘察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形成补贴花名册,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补贴依据。对林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4)补助标准: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县域内标准保持统一。上年结转资金要在当年统筹使用完毕,严禁各地区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农机购置补贴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2)支持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补贴依据: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及时通过手机APP或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和“一卡通”原件,以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
(4)补助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见《安徽省2024—202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3、省级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规模补贴
(1)文件依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多种粮种好粮实施方案》(皖发〔2022〕26号)。
(2)支持对象:对符合地方资金补助条件的300亩以上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指从事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生产,单季种植面积达300亩以上,且承担种植生产主要风险的种植农户或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国有农场等其他各类种植主体的实际种田者)进行奖补(一年享受一季补贴)。
(3)补贴依据:严格落实申报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申报程序。受奖补主体要主动参与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并积极承担国家或省级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或项目,如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大豆玉米单产提升工程、耕地轮作、再生稻生产等;受奖补主体必须发展优质专用粮食,落实绿色高产高效生产技术,提升粮食品质,能够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开展优质专用粮食生产;受奖补主体当年粮食单产水平要高于本地区粮食平均单产水平,能够带动周边农户单产提升和效益提高。其他需要受奖补主体积极配合落实的粮食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具体措施由各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4)补贴标准: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大户带小户,多种粮、种好粮”的目标导向,细化制定差异化奖补方案,及时兑现奖补政策。当年已经获得财政其他项目支持的300亩以上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可重复享受本项目补贴政策。
4、耕地轮作补贴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2)支持对象:承担任务的实际种植主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承担任务,可选择一批重点乡镇或行政村开展整建制推进,提升实施效果。
(3)补贴依据:在皖北地区主要实施粮豆轮作,采取小麦与玉米、小麦与大豆周年轮作等方式,巩固大豆扩种成果、稳定玉米面积,增加大豆生产供给。对2023年种植玉米等其他作物、2024年轮作种植大豆、2025年仍种植大豆的,可纳入补贴范围。在江淮及沿江江南地区主要开展稻油轮作,实施稻油、稻再油、稻稻油等周年生产模式,实现周年大面积增产。
(4)补贴标准:各地在确保完成面积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在操作方式上,可以现金直补,也可以购买种子等实物或社会化服务,提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5、扩种油菜补贴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2)支持对象:承担任务的实际种植主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承担任务,可选择一批重点乡镇或行政村开展整建制推进,提升实施效果。
(3)补贴依据:主要在江淮及沿江江南地区,继续鼓励因地制宜通过开发冬闲田、提高复种指数等多种方式推动油菜生产。
(4)补助标准:各地可在确保完成面积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在操作方式上,可以现金直补,也可以购买种子等实物或社会化服务,提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6、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2)支持对象:承担任务的实际种植主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承担任务,可选择一批重点乡镇或行政村开展整建制推进,提升实施效果。
(3)补贴依据:在皖北和沿淮大豆玉米主产区,支持开展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与耕地轮作的实施地块不能重叠。
(4)补助标准:各地可在确保完成面积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在操作方式上,可以现金直补,也可以购买种子等实物或社会化服务,提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7、小麦“一喷三防”补助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
(2)支持对象:各项目区内承担喷施作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自愿实施小麦“一喷三防”的农民(含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3)支持内容:通过项目实施提高小麦中后期田间管理水平,减轻病虫害、干热风、早衰等危害,增强灌浆强度,延长灌浆时间,提高粒重,争取夏粮丰收。
(4)补助标准:按照小麦“一喷三防”项目实施方案总体要求,依据物资采购实际情况和防控任务实际完成情况,结合资金总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由农业农村部门将采购物资发放给实施主体,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兑现给实施作业的组织。
二、粮油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类
(一)良田
1、高标准农田新建与改造提升
(1)文件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农建发〔20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8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农建〔2019〕153号)。
(2)支持对象: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支持内容: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工程、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以及其他工程措施。
(4)支持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新建项目亩均投入标准不低于3000元,改造提升项目亩均投入标准不低于2600元,高效节水灌溉每亩再增加200元。鼓励结合本地实际,有序引导社会资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民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资金的10%,农业企业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20%。
2、高标准农田管护
(1)文件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的通知》(皖农建〔2019〕157号)。
(2)支持对象: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
(3)支持内容:保证各类渠道、排水沟和渠系建筑物能够正常使用并且无安全隐患,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涝标准;保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满足车辆荷载和质量寿命等要求;保证农田林网当年成活率达到90%(含)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含)以上;保证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保证公示标牌和标志完好,信息完整,设施安全。
(4)支持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良种
1、种质资源保护与核心育种场生产性能测定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国家农作物、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圃)等资源保护单位。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支持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纳入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的种公猪站,具有后裔测定工作基础、种公牛存栏量较多的种公牛站,以及通过全国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实验室考评的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
(3)支持内容:种质资源保护重点支持国家级保种单位做好保存资源的登记、监测,及时繁殖更新,配合开展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确保保种单位正常运行,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生产性能测定重点要严格按照要求,围绕生长速度、饲料转化率等目标性状,支持使用自动化、智能化测定技术手段,按时完成测定任务,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并及时报送测定数据。
(4)补助标准:种质资源保护补助标准参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保护成本核算参考》,根据保护品种和数量给予支持;生产性能测定参照《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成本核算参考》,分测定类型、畜种及测定数量等给予支持。
2、重大品种推广补助试点(2024年)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
(2)支持对象:原则上为承担重大品种示范推广的种业企业及技术支撑服务相关主体。
(3)支持内容:支持通过开展品种展示示范、提供配套技术服务、提高种子质量、推动品种更新换代等方式,有效引导种植户使用优良品种,推动良种良法配套,提升单产水平,持续带动农户增产增收。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救灾备荒种子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农种〔2014〕87号)。
(2)支持对象:经招标后,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
(3)支持内容:主要用于储备种子的贷款利息、仓储保管费用的补贴等。
(4)补助标准:根据储备种子类型、数量等情况给予补助。
4、良种联合攻关
(1)文件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和畜禽良种联合攻关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种函〔2021〕811号)。
(2)支持对象:经过评审确定的良种联合攻关牵头单位。
(3)支持内容:重点支持攻关牵头单位组建攻关团队,围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开展育种研究工作。
(4)补助标准:根据年度预算、攻关品种、攻关进度等情况给予补助。
5、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2024年)
(1)文件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4〕330号)。
(2)支持对象:2023年重点支持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种业之都建设等相关任务的承担单位,包括有关种业企业、技术支撑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
(3)支持内容:2024年重点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建设与完善、畜禽遗传资源活体保护以及支持合肥市打造种业之都等。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6、生猪良种补贴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对实施区域内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重点支持中小养殖场(户),对已自有种公猪站的规模养殖场和种猪场不予补贴。补贴品种为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生猪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和引入品种。
(3)补贴依据:项目县区域内生猪养殖场(户)实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能繁母猪数量。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良机
1、新型农机推广应用(2024年)
(1)文件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4〕330号)。
(2)支持对象:在安徽省内注册且投产的农机生产企业,有新产品专利权,无不良信用记录。
(3)支持内容:重点支持补短板农机装备研发,引导先进适用农机装备推广应用,推动我省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
(4)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机生产企业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相关评审要求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择优立项,确定立项数量,再根据资金量和立项数量,确定补助资金并出具立项批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结算。
2、农机全程社会化服务(2024年)
(1)文件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4〕330号)。
(2)支持对象:开展农机全程社会化服务的经营主体。
(3)支持内容:一是“三中心”(水稻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支持水稻育插秧中心建设,补齐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短板,提高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支持粮食烘干中心建设,加快推进粮食等主要农作物产后干燥机械化,减少收储晾晒环节损失。支持以农业机械化服务为核心,集农资统购、技术指导、咨询培训、产品销售等“一站式”综合农事服务为一体的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二是重点打造水稻机械化示范农场,加大水稻机械化育插(抛)秧示范推广;按照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在全省支持建设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和农机抗灾救灾能力提升;结合实际支持丘陵山区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三是农机化示范创建。支持全程机械化示范推广,示范应用高性能、智能化农机装备技术,形成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农机装备相配套的农机农艺融合技术体系,推进主要作物生产高标准全程机械化,积极创建部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主要农作物类、规模养殖类、设施种植类)。支持平安农机示范建设,加强农机安全基础建设,推动农机安全管理服务能力提升,积极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2024年)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方地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2〕20号)。
(2)支持对象:依托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补贴依据:育秧设施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内容包括:1.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2.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3.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4)补助标准: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适当支持,实行分档分类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服务育秧面积、设施管护情况等拨付。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四)良法
1、粮油等重点作物高产高效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25〕14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在全省粮油生产功能区内,确定31个县实施小麦、油菜、水稻、大豆和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同时选择10个县实施节水增粮推进;在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中,确定9个县实施经济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推进。具体见下表。
|
实施任务 |
作物 |
任务数 |
县(市、区) |
|
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 |
小麦 |
8 |
长丰、谯城、灵璧、固镇、颍州、凤台、明光、霍邱 |
|
油菜 |
5 |
肥东、舒城、当涂、东至、望江 |
|
|
大豆 |
8 |
濉溪、涡阳、利辛、谯城、灵璧、泗县、埇桥、太和 |
|
|
玉米 |
9 |
濉溪、蒙城、利辛、萧县、灵璧、埇桥、怀远、临泉、颍州 |
|
|
水稻 |
8 |
庐江、定远、金安、含山、湾沚、宣州、贵池、怀宁 |
|
|
节水增粮推进 |
粮食 |
10 |
濉溪、蒙城、涡阳、利辛、谯城、萧县、埇桥、固镇、颍州、明光 |
|
经济作物提质增效推进 |
蔬菜 |
1 |
岳西 |
|
水果 |
2 |
叶集、禹会 |
|
|
茶叶 |
5 |
金寨、宁国、太湖、休宁、祁门、 |
|
|
中药材 |
1 |
绩溪 |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购买优良品种、培训高产技术、实施专业服务、组织测产验收、开展观摩交流等进行补助,且不得与承担部级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项目任务相同作物的主体重复。
(3)补贴依据:符合县级制定的高产高效实施方案中规定内容,并通过一定形式的验收。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粮油规模经营主体单产提升行动
(1)文件依据:《全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全程托管的主体和积极承担撂荒地复耕复种粮油作物达到当地平均产量水平的主体,且主体不得同时承担相同作物部级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任务,直播水稻种植主体不得列入奖补对象。
(3)补贴依据:积极借鉴“赛马争先”“揭榜挂帅”等机制,实施项目制管理,采取主体自主申报、择优竞争的方式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并坚持结果导向确定奖补对象和拨付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可按关键技术措施到位、当年单产目标实现等情况测算拨付。
(4)补助标准:统筹考虑主体单产水平情况、种植规模(不含为其他主体和农户开展托管的社会化服务面积)、奖补资金总体规模等因素,采取阶梯化设置。原则上单个主体奖补资金不超过20万元,防止“垒大户”,具体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3、省市县三级共建指挥田
(1)文件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省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5〕246号)。
(2)支持对象:承担省市县三级共建指挥田建设的种植主体、提供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技术服务指导及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的专家等。
(3)补贴依据:符合县级制定的省市县三级共建指挥田建设方案中规定内容,并通过一定形式的验收。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4、建设精耕细作示范点
(1)文件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省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5〕246号)。
(2)支持对象:承担精耕细作示范点的种植主体、提供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技术服务指导及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的专家等。
(3)补贴依据:符合县级制定的精耕细作示范点建设方案中规定内容,并通过一定形式的验收。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5、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与建设(2024年)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4〕6号)。
(2)支持对象:一是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基层农技人员包村联户开展技术服务发生的交通费、午餐费、通讯费等支出;聘请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支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完成农技推广重大任务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价的绩效奖励;技术资料印刷、制度建设及工作考评等发生的费用。二是农业科技示范。主要用于示范展示场所和科技示范户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试验示范展示所需的农(兽)药、肥料、饲料、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试验设施装备等物资投入,以及组织展示、观摩培训活动等发生的费用支出。三是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主要用于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参加培训和学历提升教育、信息化技术应用等发生的费用;对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3)支持内容:主要用于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农业科技示范和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农业防灾减灾类
1、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2024年)
(1)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农〔2024〕75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3〕329号)。
(2)支持对象:有关农业县区开展相关病虫害防控工作的农户。
(3)支持内容:支持小麦、水稻、玉米重大病虫害以及农区蝗虫等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等;支持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等开展绿色防控工作,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秋粮“一喷多促”(2024年)
(1)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农〔2024〕75号)。
(2)支持对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皖北玉米、大豆主产区等有关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符合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3)补贴依据:根据作物类型、生长阶段、作业成本,以实施主体实际服务面积为主要依据。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
(1)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农〔2024〕75号)。
(2)支持对象:用于应对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
(3)支持依据:以各市县受灾情况分配资金。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4、强制免疫补助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
(2)支持对象:原则上包括畜禽养殖场户、村级防疫员和第三方服务单位。
(3)补贴依据:对国家及全省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5、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2)支持对象: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3)补贴依据: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实际重量、单种动物产品和物品销毁补助标准等。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6、养殖环节和无害化处理补助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
(2)支持对象:按照“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补助给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3)补贴依据:根据病死猪无害化专业集中处理量和自行处理量。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农业产业发展类
(一)畜牧业发展
1、粮改饲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支持项目县规模化草食畜禽养殖场(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收储使用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的主体。
(3)补贴标准:采取“先收贮后补贴”的方式,对项目县的规模化草食畜禽养殖场(户)、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收储使用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的,按照每亩不高于1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蜂业质量提升示范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在蜂授粉集中连片示范区域,从事蜂授粉服务的企业或社会化服务组织。
(3)补贴依据:项目实施区域提供的高效蜂授粉服务,原则上根据年提供授粉蜂群数量、授粉农作物面积等。
(4)补助标准:各县区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额以及辖区内实现农作物蜂授粉面积测算确定,提供的高效蜂授粉农作物面积每亩不高于300元。
(二)渔业发展
1、渔业绿色循环发展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5年渔业绿色循环发展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农办渔〔2025〕17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定当涂县、怀远县、池州市贵池区为我省2025年渔业绿色循环发展项目(每个项目县中央财政支持0.8—1亿元,建设期限三年,分年度下达资金),2025年拟安排当涂县、怀远县、池州市贵池区各5000万元,后期根据每个县的第一次、第二次评估结果,安排后续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项目实施不超过4年。
(3)支持内容:主要围绕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水产苗种生产、生产服务保障等方面开展,由项目县根据已有基础和实际需求选择建设内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用于试点相关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新建、改造和整治维护,原则上70%以上用于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和水产苗种生产能力提升。
(4)补助标准:池塘养殖补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亩;工厂化养殖和水产苗种生产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3年内财政资金已支持的建设内容不予重复支持。
2、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皖财农〔2021〕929号)。
(2)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大宗淡水养殖产品就地加工,择优选择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
(3)支持内容: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
(4)补助标准: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补助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不重复支持。
3、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
(1)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水产类企业(养殖户)、合作社、家庭农场、行业协会、科研、行政事业单位等均可申报。
(2)实施区域:16个设区市。
(3)支持内容:重点保障用于绿色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设施渔业发展、水产种业振兴等任务,统筹支持稻渔综合种养产业、生态健康养殖、资源养护等工作。具体支持内容以各市印发的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实施方案为准。
(4)补助标准: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结合政策目标任务,根据当地渔业发展情况确定。其中绿色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原则上中央财政资金对每亩奖补标准不超过3000元;生态健康养殖和设施渔业项目,当年新增稻渔综合种养的项目区每亩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200元;其他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补比例不超过建设内容总体造价的30%,不得用于苗种、饲料等生产性投入;水产种业能力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亲本更新不超过20万元,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建设内容总体造价的30%;对2023年以来,通过国家水产新品种审定的育种单位、取得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定额奖补;渔业数字化建设项目,每个立项的数字渔业平台及相关智能化设施设备,中央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补比例不超过建设内容总体造价的30%;渔业资源养护等项目,由各设区市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皖财农〔2021〕929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三)农业产业融合发展
1、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
(2)支持对象: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3)补贴依据:对批准创建或建设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分年分类给予奖补支持。
(4)补助标准:通过竞争遴选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原则上每个奖补资金总额l亿元,创建、中期评估和认定分别按0.3亿元、0.3亿元、0.4亿元安排。通过书面审查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原则上每个奖补资金0.7亿元,创建和认定分别支持0.3亿元、0.4亿元。
2、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
(2)支持对象:集群区域内基础好、规模大、有特色、比较优势显著的重点产业。
(3)支持内容:一是同一集群建设市、县(市、区)加强协作,结合功能定位,共同推进集群全产业链发展。二是创新完善联农带农机制,通过订单农业、带动就业等方式让农民直接受益,切实发挥产业集群项目带动农民增收的作用。三是积极创新方式,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集群建设,提高产业发展的内在活力和竞争力。四是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方向,规范管理资金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撒胡椒面”,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发展休闲农业;对挤占挪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资金支持,并予以通报。
(4)补助标准:2025年支持亳药产业集群5000万元,糯稻产业集群5000万元,皖北大豆5000万元,皖江油菜6000万元。
3、农业产业强镇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
(2)支持对象:相关农业产业强镇。
(3)支持内容:按照推动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和城乡融合的总体要求,支持各农业产业强镇聚焦一个农业主导产业,打造产业链条深度融合、创新创业活跃、综合服务功能强、宜居宜业的乡村产业融合综合体。
一是壮大农业主导产业。依托镇域1个农业主导产业,主要支持主导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提升原料基地、加工营销等设施装备水平,促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二是培育产业融合主体。创新产业组织方式,支持建设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三是探索金融科技支撑产业发展的新路径。着力解决好产业发展中金融服务和科技支撑不足的问题,促进产业持续发展。四是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推动龙头企业以乡镇为基地建设加工物流等中心,就近就地吸引农民就业、创业。引导农业企业与小农户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方式。
在此基础上,重点支持全产业链开发经营中的冷藏保鲜、加工营销等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推动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逐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鼓励各地按照规定积极统筹整合其他资金,创新支持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资,支持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共同发展镇域经济。
(4)补助标准:对新建设强镇补助300万元;对于已获300万元补助的农业产业强镇,通过认定后再奖补700万元。
4、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2024年)
(1)文件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4〕330号)。
(2)支持对象: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3)补贴依据:对列入省级产业园名单的,省级财政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4)补助标准:以奖补方式安排资金,按照扶优扶强思路,对于综合评审位于前列的省级产业园进行集中分类奖补。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类
1、高素质农民培育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支持参加高素质培育的学员。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承担培育任务的培育机构,农民免费到培育机构参加培育。
(3)补助依据:根据培育任务数安排补助资金。
(4)补助标准:培育对象免费参训。
2、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的选调生培训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的选调生。
(3)补贴标准:培训学员免费参训。
3、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业小微企业负责人及种养大户等带头人。
(3)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培训费80%、带头人个人承担培训费20%。
4、学用贯通试点(2024年)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学用贯通综合试点的通知》(农办社〔2024〕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社〔2024〕6号)。
(2)支持对象:试点县农广校。
(3)补贴标准:试点县农广校每个补助160万元。
5、设施农业贷款贴息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能提升有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20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
(3)贴息范围:建设主体开展符合省级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方案(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冷链物流和烘干设施等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不包括债券、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方式),并对保障粮食和油料、现代设施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贷款予以优先支持。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
(4)补助标准:原则上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单个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6、家庭农场合作社培育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承担2025年全国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任务的县(市、区),运用“一码通”的家庭农场和纳入重点监测库的农民合作社。
(3)支持内容: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参与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服务带动农户;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培优行动,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
(4)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根据资金规模和承担的绩效任务以及当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奖补标准,原则上对单个主体的奖补不低于2万元,不超过10万元。
7、“特色产业+金融+科技”试点(2024年)
(1)文件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4〕484号)。
(2)支持内容:试点县围绕选择的特色主导产业,推进“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合作经济组织+集体经济”模式,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推动农产品加工增值。
(3)补贴标准:每个县(市、区)500万元,用于支持金融服务和科技支撑方面的资金不得低于试点资金的50%;用于支持试点产业发展必要的基地建设方面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试点资金的30%;其余资金重点用于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和宣传推介,以及销售渠道建设和维护。
8、农业社会化服务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专业化服务。项目县选择的单环节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
(3)支持环节:聚焦五大主粮作物,重点解决制约小农户单产提升关键技术应用推广问题。支持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主推技术和良种、良法、良机、良制相结合的技术集成应用。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的普通耕种收等环节,不再纳入财政支持范围。
(4)支持标准:项目任务实施县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合理的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体现政策的差异性,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六、农业绿色发展类
1、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补贴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使用符合规定地膜的农户、种植大户、合作社等。
(3)补贴依据:依据使用符合标准的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的面积给予补贴。
(4)补助标准:厚度不小于0.015mm的加厚高强度地膜每亩30元、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每亩60元。
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各重点县内从事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五化”利用,及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实验及研究的市场主体、科研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3)支持内容:坚持农用优先、生态循环、产业导向,推动秸秆离田高效利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打造秸秆循环利用样板,加强秸秆资源台账建设,构建产业化利用长效机制。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化肥减量增效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3)补贴依据:依据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田间试验、施肥新技术、肥料新产品、施用新机具“三新”技术推广和大豆根瘤菌施用推广等项目任务和项目任务量。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4、耕地质量和土壤墒情定位监测(2024年)
(1)文件依据:原农业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 2016年第2号)、《全省耕地质量监测实施方案》《全省土壤墒情监测实施方案》(皖农办土〔2016〕26号)。
(2)支持对象:开展耕地质量和土壤墒情定位监测工作的土肥机构。
(3)补贴依据:主要依据各地承担的项目任务量实施资金分配。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5、退化耕地治理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经批准实施重点县(湾沚区、郎溪县)酸化耕地治理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3)补贴依据:依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2025年度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实施方案,且经县级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作为补贴依据。验收不合格的或对采用单一措施、已经获得相关财政补贴的措施、调酸改土效果不明显的措施等不予补贴。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6、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承担土壤普查任务的县(市、区)。
(3)支持内容:支持各县(市、区)开展招标采购,遴选相关单位完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样品制备、内业测试化验、成果编制等具体工作。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7、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2024年)
(1)文件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4〕330号)。
(2)支持对象:项目县中自主确定辖区定点供肥企业,财政资金拨付给供肥企业。供肥企业须取得肥料登记证,其原料须为当地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等。企业承诺享受财政补贴的商品有机肥产品实行最高零售限价,有意愿应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户,在购肥时只需支付零售价扣除财政补贴后的部分。农户包括从事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种植(建议5亩以上)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等,施用限额为每亩耕地每年0.5吨,建议原则上相对集中连片。有机肥品种为质量合格的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不含一般堆肥)。商品有机肥必须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12农业行业标准;生物有机肥必须符合《有机肥料》NY884-2012农业行业标准。
(3)补贴依据:项目县年度支持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任务量。
(4)补贴标准:省级财政按照200元/吨推广任务测算资金下达到县。
8、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提供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养殖企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及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主体。
(3)补贴依据:一是对提供粪污收集处理的企业、合作社等以及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主体进行补奖(不包括粪肥还田利用机械),补奖比例不超过本地区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总成本的30%;对提供全环节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主体,可依据还田面积按亩均标准打包补奖。二是对使用商品有机肥进行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资金的10%。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9、渔业资源保护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支持对象:渔业主管部门、渔业执法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湖泊管理机构,承担增殖放流相关检测与监测评估工作的技术推广与教学科研机构。
(3)支持依据:在大江大湖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突出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适当增加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生物放流数量,在适宜区域继续增殖放流经济物种。科学确定适宜增殖放流的重点水域和物种,原则上仅支持《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确定的放流物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购买苗种、暂养、运输、后期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等放流苗种支出。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
1、和美乡村建设
(1)支持对象:符合申报条件、经省级综合评审后列入建设名单的行政村、中心村,每年建设精品示范村(行政村)200个左右,省级中心村800个左右。
(2)支持内容:省财政在下达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内,按照平均每村1000万元的标准支持精品示范村建设,支持县级政府谋划实施一批公益性基础设施。省财政对省级中心村按照脱贫县、皖北地区、行蓄洪区150万元/村,一般地方100万元/村予以奖补,中心村重点开展生活垃圾治理、改厕治污、供水保障、庭院环境整治提升、道路畅通、河沟渠塘疏浚清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共环境整治提升、产业发展、长效管护机制等10项建设任务。
2、农村厕所革命
(1)文件依据:《关于高质量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的指导意见》(皖农社〔2021〕133号)。
(2)支持对象:推进常住农户卫生厕所改造和农村改厕与长效管护机制提升县建设的县级地方政府。
(3)支持内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支持地方政府推进农村户用厕所改造提升和农村改厕与长效管护机制提升县建设。
(4)补助标准:农村改厕奖补标准为每户500元;农村改厕与长效管护机制提升县建设每县(市、区)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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