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506-00053 | 组配分类: | 医疗保险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民生 / 公民 / 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关于印发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亳医保办〔2025〕17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6-11 | 发布日期: | 2025-06-19 |
|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506-00053 |
| 组配分类: | 医疗保险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民生 / 公民 / 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关于印发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亳医保办〔2025〕17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6-11 |
| 发布日期: | 2025-06-19 |
关于印发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
机构准入退出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市医保局制定了《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1日
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准入退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药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和药品服务。
第三条 各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药机构定点准入和退出等工作,并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或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退出实行属地管理,医保协议互认。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由其经营所在地县(区)经办机构根据本规定实施准入、退出管理。
第二章 定点申请
第五条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对药品、医用耗材购进、使用、存货等环节实行信息化实时管理,提供机构购进或配送、使用、存货等环节信息系统录入、查询数据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受理与评估
第十二条 医药机构提出申请医保定点,各县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医药机构报送的定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定点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遴选并建立本地区定点评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评估机构负责从评估专家库中选定评估专家组成员。评估专家与评估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定点评估的,经办机构应出具书面委托文书,并指定专人全程参与,对评估过程进行质控。
第十五条 评估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机构证照、人员执业和注册信息、场地及设施设备)、内控制度、信息化、财务制度等。开展现场核查前,应提前通知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现场配合核查。现场完整准确如实记录核查情况以及核查意见,由医药机构负责人和核查评估组成员签字确认,同时做好照片或视频等影像资料留存。被核查单位不配合核查或拒绝签字确认的,可中止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发现医药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的,立即终止定点评估工作,并取消评估资格,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第十七条 根据书面资格审核意见和现场核查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可对医保定点评估实行评分制。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集体研究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定点的确定
第十八条 对于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各县区应通过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向社会进行公示,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县区应通过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性质等,供参保人员选择。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医保协议上传至国家医保平台。
第十九条 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应在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
第二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负责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银行结算账户等重大信息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的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及时书面告知,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定点医药机构名称、性质、类别、等级、收费级别、开户行名称、账号变更。需递交《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申请表》,审核合格后,予以变更。
(二)定点医药机构因上级机关任免、法定代表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递交《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申请表》,审核合格的,予以变更。
(三)定点医药机构因合并重组、转让等原因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自动解除协议,重新申请。
(四)原地址变更和新增执业地点,需递交《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现场核查,审核合格的,予以办理。现场核查按照新申请纳入定点管理现场评估流程办理。
(五)定点医药机构重要信息变更事项未申报或经评估未通过,自行变更重要信息、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相关规定终止协议。对于信息变更审核合格的,予以变更;审核不合格的,将不合格的原因告知定点医药机构,同时暂停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整改后可重新申请,直至合格后开通医保服务。定点医药机构因违规违约被调查、处理期间不得申请变更信息。
第六章 协议中止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可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情况、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相关数据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形,及时中止涉及医药机构的医保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因变更经营地址、扩大机构规模等暂停营业的,应向属地经办机构提出中止协议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协议自动终止。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协议有效期的,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协议有效期的,协议终止。协议中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结算。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县区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退出定点,并通过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区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退出定点,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因运营等原因,申请注销机构的,自申请核准3日内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县(区)应将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中止等均应在变动后,及时通过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在向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的同时,5个工作日内向市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表格、材料,细化定点准入、退出等相关经办事宜。
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内容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亳州市医疗保障定点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4.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核查评估参考样表
5.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核查评估参考样表
6.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申请表
附件1
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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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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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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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许可证号 |
主管部门 |
|||||
|
经营性质 |
正式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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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床位数 |
经营面积 |
|||||
|
基本账户开户 银行及账号 |
医疗机构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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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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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 (主要负责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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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
||||||
|
主管医保工作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医保职能部门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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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职工人数 |
在本单位缴纳社保、医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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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业务内容 |
住院口 门诊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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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技人员汇总 情况(以注册 人员为准) |
人数 |
第一注册地在本机构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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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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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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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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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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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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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设置、医护人员(以注册人员为准)、病床数情况 |
科室 |
住院开放 床位数 |
医生人数 (其中第一注册地在本医疗机构的人数) |
护士人数 |
其他 |
|
|
大型医疗设备信息 |
品种 |
型号及数量 |
购买年月 |
有效期 |
|
|
申请承诺 |
本机构自愿申请承担医疗保障服务,并严格遵守医疗保障有关管理规定,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不实,本机构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后果及责任。 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申请定点相关要求,无第十二条不予受理情形; 已认真阅读xxx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要求,承诺在申请纳入协议管理后严格遵守协议管理的各项要求。
|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风险提示: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有可能存在前期经费投入,当评估不合格时可能会产生经济损失。
附件2
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药店名称 |
药店地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药品经营许 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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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制形式 |
药店性质 |
直营□加盟□单体□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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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店许可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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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面积(平方米) |
基本账户 开户银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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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公司名称 |
上级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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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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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独立法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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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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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
||||||||||||||
|
实际控制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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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配置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技术资格 |
发证日期 |
证书编号 |
注册地 |
劳动合同有效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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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工作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医保管理 工作专职人数 |
医保管理 工作兼职人数 |
|||||||||||||
|
医保管理人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专(兼)职 |
劳动合同有效时限 |
||||||||||
|
申请表
申请承诺 |
本单位自愿申请承担医疗保障服务,并严格遵守医疗保障有关管理规 定,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不实,本机构将承担由此带来的 一切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后果及责任。 本机构已认真阅读《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 障局令第3号)申请定点相关要求,无第十一条不予受理情形;已认真阅读 xxx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要求,承诺在申请纳入协议管理后严格 遵守协议管理的各项要求。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风险提示: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有可能存在前期经费投入,当评估不合格时可能会产生经济损失。
附件3
亳州市医疗保障定点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还需提交的材料:(1)等级评审文件或卫健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2)本机构人员花名册;(3)房屋产权证或1年以上租赁合同。
零售药店(含谈判药品零售药店)还需提交的材料:(1)房屋产权证或1年以上租赁合同;(2)药店现销售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清单和统计表。
附件4
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核查评估参考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序号 |
内容 |
方法 |
结果 |
|
1 |
医疗机构地址是否在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区范围内,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
现场查看房屋产权证或1年以上租赁合同 |
医疗机构地址: |
|
正式运营3个月及以上:是□ 否□ |
|||
|
是否有稳定、独立的执业场所:有□ 无□ |
|||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性 |
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卫生部门年检记录 |
许可证号: |
|
《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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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门年检是否合格:是□ 否□ |
|||
|
中医诊所备案证、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
查看中医诊所备案证、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原件 |
中医诊所备案证:有□ 无□ |
|
|
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有□ 无□ |
|||
|
3 |
等级证明材料 |
现场查看等级评审文件 |
等级评审文件或卫健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 |
|
4 |
医务人员配备情况 |
查看是否配备固定医师、专业药剂人员和护士。核对《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和药剂人员上岗证、工作人员花名册 |
医师人数: 人;护士人数: 人 |
|
医务人员是否均注册在该医疗机构: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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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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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无工作人员花名册:有□ 无□ |
|||
|
5 |
开展的主要服务项目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
查看主要服务项目、已开展科室 |
内科□ 外科□ 妇产科□ |
|
儿科□ 中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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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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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医保专(兼)职工作人员情况 |
查看内部管理制度,抽查医保专(兼)职工作人员对医保政策是否了解 |
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是□ 否□ |
|
是否配备医保专(兼)职工作人员:有□ 无□ |
|||
|
医保专(兼)职人员姓名: |
|||
|
7 |
有无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如首诊负责制、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门诊就诊登记制度等) |
现场查看 |
医保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 否□ |
|
财务制度: 有□ 无□ |
|||
|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有□ 无□ |
|||
|
医保费用结算制度:有□ 无□ |
|||
|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有□ 无□ |
|||
|
卫生健康部门年检是否合格:是□ 否□ |
|||
|
8 |
有无门诊清单、处方和住院患者每日清单 |
查看相应清单、处方,是否标明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
住院清单:有□ 无□ |
|
住院清单标识是否清楚:是□ 否□ |
|||
|
门诊清单或处方:有□ 无□ |
|||
|
门诊清单或处方签字及内容是否完整:是□ 否□ |
|||
|
9 |
有无财务账册及相关统计表 |
查看财务账册及相关统计表 |
财务账册及相关统计表:有□ 无□ |
|
10 |
药品、医用耗材购销存等环节的管理 |
现场查看药品、医用耗材进货渠道的正规发票、信息系统录入情况。 |
购进(配送)药品、医用耗材的票据是否合法:是□ 否□ |
|
是否建立台账:是□ 否□ |
|||
|
信息系统录入:是□ 否□ |
|||
|
11 |
有无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
查看相应的各类医疗服务登记本(日志)、账册、设备等 |
抽查门诊日志是否完整:是□ 否□ |
|
医疗项目服务台帐:有□ 无□ |
|||
|
大型设备:CT□ DR□ MRI□ 彩超□ |
|||
|
其他大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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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有住院床位的,是否有相应配套设施 |
查看床位数量,是否设置医生办公室、护士工作站、配药室、治疗室及相应的医疗设备 、生活设施、24小时值班制度 |
审批床位数: 张 |
|
实际开放床位数: 张 |
|||
|
配套设施是否齐全:是□ 否□ |
|||
|
医生办公室□ 护士站□ 配药室□ 治疗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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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施或制度: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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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口腔专科门诊配置情况 |
查看牙椅台数,有无X光牙片机、药剂室、牙模室、消毒供应室 |
牙椅台数: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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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置相应设施:X光牙片机□药剂室□ 牙模室□ 消毒供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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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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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功能分区设置情况 |
查看有无诊断室、治疗室、配药室、检查检验室、输液留察室等 |
功能分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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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室□ 治疗室□ 配药室□ 消毒供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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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检验室□ 输液留察室□ 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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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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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是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
查看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公示方式不少于两种 |
是否设立公示栏: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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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提供咨询服务,指导病人合理就医 |
查看是否设有咨询服务台,并提供咨询服务 |
是否设有咨询服务台: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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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显著位置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 |
现场查看 |
是否张贴服务公约: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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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确公布监督电话: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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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是否具备联网运行能力 |
现场查看 |
是否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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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送实时刷卡结算信息情况 |
现场查看 |
是否具备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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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医保基础数据库的建立 |
现场查看 |
是否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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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
现场查看 |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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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信用评价情况 |
现场查看有关信用评价证明材料(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主) |
近一年内,有无在经营活动中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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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存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中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现场查看 |
是否存在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顾、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情形: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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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情形: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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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情形: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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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情形: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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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情形: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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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情形: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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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情形: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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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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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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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
现场核对原件 |
现场核对资料是否真实: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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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材料不真实,具体情况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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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核对资料是否完整: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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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材料不完整,具体情况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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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现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现场评估核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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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结果: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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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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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门诊类医疗机构不评估住院类项目。
附件5
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核查评估参考样表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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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方法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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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药店营业地址是否在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区范围内,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
现场查看房屋产权证或1年以上租赁合同 |
营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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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3个月及以上: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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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稳定、独立的执业场所: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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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
查看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连锁药店还需提供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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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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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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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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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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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无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相应制度 |
现场查看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和信用承诺制度等 |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有□ 无□ |
|
财务管理制度: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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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员管理制度: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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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管理制度: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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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费用结算: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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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承诺制度: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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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 |
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
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有□ 无□ |
|
是否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是□ 否□ |
|||
|
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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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药学技术人员情况 |
查看执业药师、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注册证、身份证 |
药师执业证书: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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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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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资格证: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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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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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药师(含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数量,是否签定劳动合同,营业时间有无药师在岗 |
现场查看核对原件后填写;看考勤记录,是否每班都有药师在岗;查看劳动合同 |
药师: 名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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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时间有无药师在岗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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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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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医保目录内中西药品种数,抽查与申报材料是否相符 |
现场抽查申报材料所附药品品种 |
申报品种数量: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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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品种数量: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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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相符数量: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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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药品购销存等环节是否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能否提供电脑打印的逐笔销售清单、购进渠道。 |
现场检查盘点,电脑上有无药品购销存记录,记录是否准确 |
药品经营是否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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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逐笔打印销售清单: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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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进销存台账: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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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销存台账数量是否相符: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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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渠道是否合法: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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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 |
现场查看 |
是否张贴服务公约: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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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确公布监督电话: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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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医保用品与生活用品是否分区摆放,标识是否清楚 |
现场查看 |
是否分区摆放: 是□ 否□ |
|
标识是否清楚: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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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 |
现场查看医保谈判药品厂家授权销售资格证书;营业场地环境、备药清单、设备 |
医保谈判药品厂家授权书: 是□ 否□ |
|
是否设有经营谈判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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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三定管理的谈判药品备药清单: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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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特殊药品冷链存储设备: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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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具备联网运行能力 |
现场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
是否具备按医保经办机构要求传送实时刷卡结算信息系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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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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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信用评价情况 |
查看有关信用评价证明材料(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主) |
近一年内,有无在经营活动中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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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存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十一条中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情形: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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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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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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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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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情形: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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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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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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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提交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 |
现场查看核对原件结合资料审核 |
现场核对资料是否真实: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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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对资料是否完整: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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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现场负责人签字: |
评估机构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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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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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组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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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变更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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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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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定点医药 机构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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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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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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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内容 |
变更前信息 |
变更后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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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信息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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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信息变更 |
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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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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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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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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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 (变更原因或理由) |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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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经办机构审批意见 |
盖 章: 经办人: 业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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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申请变更的定点药店需准备资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2)营业执照;(3)法人、经办人身份证;(4)其他机构信息变更有效证明。以上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2.若申请银行账户信息变更,此表一式三份,定点医药机构、同级医保中心和医保局各留一份;若申请其他信息变更,此表一式两份,定点医药机构、同级医保中心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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