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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404-00119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医药及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程序开展情况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07 发布日期: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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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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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医药及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程序开展情况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07
发布日期: 2024-04-07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医药及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程序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24-04-07 16:17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起草单位 文件起草 意见征集(含座谈、听证、调查等) 风险评估 专家论证 公平竞争审查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 正式印发
1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医药及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亳政〔2024〕9号 市药业发展促进局 根据工作安排,市药业发展促进局在整合了《亳州市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亳州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形成《亳州市支持医药及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初稿)》。政策起草过程中,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及载体单位听取专题汇报,并进行讨论修改。 2023年12月18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省药监局第二分局等部门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9条,采纳2条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医药及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 2023年12月27日,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2024年2月7日《亳州市支持医药及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正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