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亳高新市监处罚〔2025〕382号)
发布时间:2025-12-03 09:18
信息来源: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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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橘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UFJRA5N。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魏武大道神农谷中药材交易中心A1栋二楼12200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明。
身份证件号码:4****************6。
案件来源:2025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安徽省亳州市委网信办转办新京报反应快手直播间“青山养生记”店铺所售的宫宝净牌代代花昆布凝胶糖果系委托商“安徽橘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宣传称可以消除肌瘤和囊肿等含有治疗功效的用语,涉嫌虚假宣传。调查中发现该企业不在登记核准的经营场所经营,经高新区市场局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10月31日立案,并指定张殿堂、蒋国杰两位执法人员调查此案。
调查经过:2025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到安徽橘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魏武大道神农谷中药材交易中心A1栋二楼122008号”进行调查,该地址两间房子是空的,外墙壁粘贴一块“安徽橘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牌子,未见该公司在此经营。
多次拨打该公司注册登记时留取的电话,无人接听。10月31日,执法人员编辑短信告知当事人责令其限期依法变更登记事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变更。
本案调查中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事实:安徽橘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变更登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行为属于未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亳州市委网信办转办舆情记录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一张,证明该公司不在核准的经营场所经营的事实;
三、编辑短信一份,证明告知当事人已责令其限期变更登记的事实;
四、2025年11月6调取该企业基本信息一份,经营场所仍是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魏武大道神农谷中药材交易中心A1栋二楼122008号,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变更的事实;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于11月21日在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涉案已形成舆情,给亳州形象造成了影响,又极不配合调查处置舆情,属于情节严重行为,应从重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13】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依法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我单位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