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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MB0U771795/202512-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发布机构: 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亳高新市监处罚〔2025〕275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03 发布日期: 2025-12-03
索引号: 12341600MB0U771795/202512-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发布机构: 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亳高新市监处罚〔2025〕275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03
发布日期: 2025-12-03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亳高新市监处罚〔2025〕275号)
发布时间:2025-12-03 09:27 信息来源: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亳州市称述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E19KDXXG。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苑路文化小区7栋1单元8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晴朗。                    

身份证件号码: 34128********254。                                    

案件来源:2025年10月10日,接到群众反映亳州市称述食品店在抖音平台经营的多种商品都存在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个体户登记的经营地址不存在,初次联系到当事人,拒接受调查,之后再与其联系拒绝接听,经高新区市场局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并指定张殿堂、蒋国杰两位执法人员调查此案。

调查经过:2025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到亳州市称述食品店登记的经营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苑路文化小区7栋1单元802号”进行调查,该地址属于居民住宅,当时入户门已锁,敲门无人应声,拨打亳州市称述食品店申请登记时的电话19156903645无人接听。到该小区物业查询“安徽省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苑路文化小区7栋1单元802号”房主是董婷婷,与房主联系其称从未把自己的住宅租赁给杨晴朗使用。

通过12315 投诉举报平台查询,亳州市称述食品店共有22起投诉举报,每起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处理时同样是找不到该个体户实际经营地址,初次能联系到当事人,但拒绝到市场局接受调查,再次拨打当事人电话,要么拒接听,要么把执法人员电话直接拉黑。高新区市场局执法人员三次向当事人从事经营的抖音平台发函,要求终止与其服务的业务,均未有结果。

调取亳州市称述食品店档案,该个体户申请注册登记时选择的是全程化电子签名方式,提交的经营场所等材料是杨晴朗提供的。

本案调查中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事实:亳州市称述食品店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当事人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群众通过微信反应的记录截图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二、现场检查笔录二份、房东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亳州市称述食品店经营场所不真实的事实;

三、投诉举报件22件,证明被投诉人多次被投诉举报,一直不接受调查,仍然我行我素继续违法的事实;

四、向当事人从事经营店铺的抖音平台发函三份,证明高新区市场局履行了督促义务,仍制止不住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于11月21日在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被多次投诉举报,拒不接受调查处理,仍然我行我素继续违法,属于情节严重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10】: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依法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我单位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