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亳转补安置〔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12-05 17:00
信息来源: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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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转补安置〔2025〕1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农转用土地预公告》(亳转预告〔2025〕1号)开展的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拟转用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九社区管理中心铜关村李楼组、于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2712公顷(4.0680亩)。亳州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转用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转用土地:
地块JF01位于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九社区管理中心铜关村李楼组。
地块JF02位于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九社区管理中心铜关村于庄组。
本次拟转用土地目的为乡村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可以转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转用土地面积0.2712公顷(4.0680亩),其中:农用地0.2712公顷(4.0680亩),含耕地0.1996公顷(2.994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地块JF01拟转用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九社区管理中心铜关村李楼组集体所有土地0.1961公顷(2.9415亩)。其中:农用地0.1961公顷(2.9415亩),含耕地0.1245公顷(1.867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地块JF02拟转用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九社区管理中心铜关村于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0751公顷(1.1265亩)。其中:农用地0.0751公顷(1.1265亩),含耕地0.0751公顷(1.126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转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转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据实补偿。
本次土地转用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转用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转用农户。
五、其他事项
(一)本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转用土地所在的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九社区管理中心铜关村李楼组、于庄组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进行公告,并在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ozhou.gov.cn)发布,听取被转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转用的实施单位为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农转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九社区管理中心(联系人:王忠臣;电话:0558—5970006)办理补偿登记。拟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书面通知拟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关红涛;电话:0558—5996589)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转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亳州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转用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农转用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于2025年12月5日后组织开展农转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其他与农转用补偿安置事项:拟被转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听证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