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
若干措施的通知
皖金办发〔2025〕40号
合肥市委金融办、其他各市财政局,各市科技局,各金融监管分局,省保险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安徽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2025年8月2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建立“全链条、多层次、可持续”的科技保险体系,为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风险保障,助力全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丰富科技保险产品谱系
1.扩大基础险种覆盖面。引导保险公司聚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其运用推广、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等关键环节,开发与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相适应、覆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的保险产品。在研发攻关、成果转化、市场应用、科创出海、科技人才等五大方向,推出不少于20种保险产品,精准匹配企业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切实降低企业创新风险成本。
2.开发特色创新产品。针对量子信息、聚变能源、深空探测、商业航天、低空经济、人工智能、合成生物等未来产业,支持保险机构量身定制不少于10个专项科技保险解决方案,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供强有力的风险保障,全力支持加快培育壮大未来产业。
3.开发组合性保障产品。鼓励保险机构聚焦科技创新链条风险因素,开发覆盖研发、转化、应用全周期的组合型保险产品。支持针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设计差异化保障方案,推动保险产品与信贷、担保等金融工具协同联动,形成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
4.建立共同承保机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品牌信誉、风险控制能力、专业技术等情况开展科技保险业务,鼓励采取联保共保的方式承保科技保险,分散市场风险,实现可持续经营。
二、构建全周期风险保障体系
5.支持研发攻关。聚焦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创新活动,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研发费用损失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科技项目研发责任保险、科研人员团队保险、科技攻关专项保险、科研仪器开发共享费用损失保险等产品,为科技企业科技研发、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领域技术攻关提供风险分散保障。
6.助力成果转化。聚焦科技创新概念验证、小试验证、中试验证、产业化应用、市场对接等成果转化关键环节,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概念验证及小试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等专属产品,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保障。
7.服务市场应用。积极推动“三首”“三新”保险,对企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质量和责任保障,增强市场对创新产品的信心。推广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助力创新产品快速打开市场,加速创新成果产业化进程。
8.保障科创出海。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范围,将政治风险、汇率波动、技术壁垒等纳入保障范畴。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海外投资保险,支持皖企积极“出海”发展,有效降低海外投资风险。支持发展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费用损失保险、海外网络安全保险等产品,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科创企业提升国际影响力。
9.加强人才保障。加强科技人才服务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团体意外健康保险、创业责任保险、执业保障保险等产品,解决人才后顾之忧,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在皖创新创业。
三、推动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10.发展专业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在皖设立总公司级科创保险中心,增强产品创新研发能力。鼓励保险机构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优化专营机构区域布局,创新推出特色产品,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覆盖面和区域辐射效应。鼓励培养和引进具备科技与金融双重背景的专业风险管理团队,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提升保险机构对科技创新的风险评估和控制能力。
11.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支持保险机构健全多维度科技保险服务质效评价体系,适当提高科技保险相关指标在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强化对服务科技型企业数量、提供风险保障保额等指标的量化评价。
12.优化理赔服务流程。推动保险机构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制定科技保险理赔指引,明确理赔标准与时效,简化理赔手续,定期评估服务效果,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引导保险机构加强与科技企业沟通协调,主动提供理赔协助,提升企业对科技保险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13.培育发展耐心资本。鼓励保险机构加强机制创新,推动“保险+投资”融合,通过设立保险投资基金、开展股权投资等方式,不断扩大与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体系合作,积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将保险资金转化成为推动科技创新的耐心资本和战略资本。探索建立“保险+银行+担保”的多方合作模式,完善科技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为科技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支持。
四、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4.实施保费补贴政策。制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给予参保企业最高30%的保费补贴,年补贴额最高30万元,切实降低企业参保成本。引导保险机构围绕研发攻关、成果转化、市场应用、科创出海、科技人才等方面开发科技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不断丰富产品供给,提升服务水平。
15.优化监管服务环境。金融监管部门优化科技保险产品备案流程,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大胆探索、先试先行。加强对科技保险市场的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各类风险,保障科技保险业务稳健发展。落实国家关于科技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6.深化服务对接机制。建立科技企业名录、科技保险产品清单及保费补贴申报指引,完善名录动态管理。构建常态化保企走访对接机制,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入企调研,精准识别科技企业保险需求,强化政策宣贯与产品适配服务。
五、强化组织保障
17.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安徽金融监管局、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推进科技保险会商机制,加强政府部门、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科技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在政策引导、措施联动和联合研究等方面形成合力,及时解决科技金融服务中的问题。
18.明确责任分工。省委金融办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支持,满足科技型企业的多样化保险需求。省科技厅牵头制定和完善科技保险补助相关政策,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科技保险补助申报和审核,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省财政厅负责预算下达,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安徽金融监管局负责科技保险产品备案审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统计,优化保险支持科技创新监管政策,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科技保险工作稳健运行。各市科技局负责实施本地科技保险工作,因地制宜出台本地科技保险政策,组织企业申报和兑现工作。
19.加强统计调度。健全完善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常态化开展参保企业数量、保费规模、赔付率等核心指标监测分析,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构建保险机构动态评价机制,聚焦产品创新度、服务满意度、风险管控力等维度开展综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在监管评级、业务准入等环节的运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末位退出机制,推动行业服务质效持续提升。
20.加强总结交流。各部门、各保险机构要加大科技保险支持政策、产品服务宣传推介力度,定期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特色做法,形成以点带面示范效应。强化保险行业协会枢纽纽带作用,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行业协同宣介机制,协同推进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附件:安徽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
附件
安徽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皖政〔2025〕50号)要求,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构建全链条、多层次、可持续的“徽科保”产品体系,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保险,是指在财政资金引导下,激励保险机构开发具有科技创新属性,能够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面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精准支持、规范高效”原则,重点聚焦科技企业“研发攻关、成果转化、市场应用、科创出海、科技人才”等关键领域。
第四条 省级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省级预算,每年预算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实行总额控制,超出预算部分,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兑付。为分级提升支持强度和支持方向,省级财政负责兑现补贴金额5万元(含)以上企业,市级财政负责兑现补贴金额5万元以下企业。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科技保险工作由省科技厅、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安徽金融监管局等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科技厅:牵头推进全省科技保险体系建设,制定科技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产品动态调整机制,组织补贴资金申报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指导各市开展相关工作。
(二)省委金融办: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支持,满足科技型企业的多样化保险需求。
(三)省财政厅:负责预算下达,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安徽金融监管局:负责科技保险产品备案审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优化保险支持科技创新监管政策,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科技保险工作稳健运行。
(五)各市科技局:负责本地科技保险建设,因地制宜出台本地科技保险政策,加大政策宣传推广。组织企业申报和兑现工作,为企业提供申报指导和服务,及时解答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科技保险产品谱系
第六条 根据安徽科技保险发展实际,省科技厅、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安徽金融监管局每年联合征集科技保险产品名录,名录内的科技保险产品应符合以下五个方向:
(一)研发攻关方向。主要包括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保障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技术难题攻克失败、研发项目被迫中断等风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保障关键研发设备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故障,确保研发设备正常运转。科技项目研发责任保险:保障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方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科技攻关专项保险:针对企业在承担国家、省市科技攻关项目过程中的费用损失、设备故障、安全责任等提供一站式保险分担解决方案。科研仪器开发共享费用损失保险:保障科研仪器在开放共享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仪器损失。
(二)成果转化方向。主要包括概念验证及小试费用损失保险: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在概念验证阶段或小试环节因验证失败造成的费用损失进行补偿。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保障企业将研发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或服务时,因转化失败而产生的前期投入损失。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保障企业开展专利实施活动但未能达到预期成果,导致实施活动终止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以保单增信的方式,帮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降低企业和银行贷款风险,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化应用。
(三)市场应用方向。主要包括“三新”保险:针对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承保因产品缺陷导致的第三方损失,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推广信心。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诺对企业产品在质量问题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提升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的信任度,促进产品市场销售。
(四)科创出海方向。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企业在拓展海外市场时,因海外买方违约、政治风险等原因导致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助力企业安全出海。海外投资保险:承保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因投资地战争、征收、汇兑限制等政治风险遭受的投资损失,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海外投资。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费用损失保险:覆盖企业在海外申请专利或商标过程中,因申请失败或遭遇侵权诉讼产生的费用损失,降低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风险。海外网络安全保险:保障企业在数据跨境流动中,因信息网络安全、数据合规、隐私保护等问题引发纠纷导致的损失,维护企业海外网络运营安全。
(五)科技人才方向。主要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企业的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提供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保障。创业责任保险:针对初创企业因经验不足、市场环境复杂等原因,在经营过程中因过失面临的法律赔偿责任提供保障。执业保障险:保障科技人才在执业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导致的责任风险,让人才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第七条 科技保险产品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保险产品已通过金融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程序,可在安徽省内合法销售;
2.承保的保险公司须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四章 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企业可自主选择投保科技保险产品名录内科技保险险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按要求缴纳保费。计划申请补贴资金的险种保费需单独转账支付。
第九条 适用对象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且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条 科技保险补贴实行分类补助:研发攻关保险补贴比例30%、成果转化和市场应用保险补贴比例20%、科创出海和科技人才保险补贴比例10%。
第十一条 单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险种每年仅限享一次补贴。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期及以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安徽省内同一市场主体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第十二条 同一保单仅可享受省级或市级补贴资金一次,不得跨部门、跨区域重复申请。“三首”和“知识产权类”保险补贴不纳入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
第五章 申领与兑付
第十三条 依托安徽科技大脑建立科技保险线上服务平台,实行科技保险补贴申领与兑付线上化、智能化管理。
第十四条 系统实行用户权限分类管理:
(一)企业用户:具备在线申报、材料上传、进度查询及信息接收功能;
(二)部门用户:具备全流程监管、评审程序启动、异议处置及兑付方案审批权限;
(三)保险机构用户:提供申报材料辅助核验、保单真实性验证及合作企业申报跟踪服务;
(四)评审专家用户:开通项目评审、意见提交及异议复核等功能。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申请流程包含申报、审核、公示、拨付四个阶段。申报主体应于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线上服务平台提交上年度申报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安徽金融监管局、各市科技局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后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评审工作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暂停资金兑付,不构成异议的书面答复异议方。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评审工作小组编制《补贴资金兑付实施方案》,同步推送至各市科技和财政部门,由省市分层拨付至企业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严禁转让、拆分、重复申领资金。企业和保险机构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保险标的或伪造交易记录。保险公司应如实填报科技保险信息数据,出具诚信承诺书,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科技保险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动态科技保险产品动态调整机制,将支撑科技创新效果欠佳的保险产品移出产品名录,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科技和金融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行为追缴补贴资金并记入科技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维护安徽科技保险良好生态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结合实际出台相关科技保险相关政策,保证政策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省科技厅、省委金融办、安徽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