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5〕25号
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
《亳州市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2025年12月27日
亳州市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范围内的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内排水户的污水排放行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二章 排水户
第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辖区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许可批准要求排放污水;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五条 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便于水质、水量检测的设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排水户应当定期维护预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辖区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完成排水设施建设后再投入使用。
第八条 按照排水设施接驳情况,排水户分为一级排水户和二级排水户。存在直接接驳市政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属于一级排水户,其他属于二级排水户。
按照排水类型,排水户主要分为以下十二类:
(一)工业类,是指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二)建筑类,是指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的排水户。
(三)餐饮类,是指从事各类型餐饮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四)医疗类,是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疗养院、体检中心等从事医疗行业的排水户。
(五)机关事业单位类,是指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等排水户。
(六)汽修类,是指从事机动车维护修理及洗车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七)洗涤类,是指从事洗涤餐具衣物、桑拿、洗浴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八)垃圾收集处理类,是指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回收等活动的排水户。
(九)农贸市场类,是指从事农副产品、水产品交易活动的排水户。
(十)综合商业类,是指从事办公、商业、零售、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一)教育类,是指各级学校(含民办学校)等排水户。
(十二)小区物业类,是指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公寓、宿舍等排水户。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区内的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谯城区人民政府的排水主管部门,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其派驻机构的派出机关分别负责辖区内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辖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排水行为、排水许可审批、证后监督、违法查处等。
第十条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本地区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排水行为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办理排水许可、排水问题的受理督办,并组织开展区域内部溯源排查、问题整改验收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类超标、逃避监管排水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汽修类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类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发展部门负责小区物业类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垃圾收集处理类、洗涤类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类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类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类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类、综合商业类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行业监管内的排水户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属地街道、乡镇、社区管理中心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城中村等特殊区域的排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排水许可实行分级分类办理。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列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未办理排水许可的,应及时移交辖区排水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辖区内河道雨水排口的巡查管理,及时对排水异常的雨水排口组织开展溯源排查工作。
溯源排查应当精确到一级排水户,排查结果分类通报行业排水户日常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行业排水户日常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溯源排查问题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一级、二级排水户开展其区域内部溯源排查工作,对于集中管理且包含多个排水户的建筑、单位,其内部溯源排查工作由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组织开展,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排水主管部门反馈排水户区域内部溯源排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经辖区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后组织实施整改工作,存在跨区域溯源排查问题的由市级排水主管部门统筹协调。
行业排水户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辖区排水主管部门组织排水户排水问题整改验收工作,并在整改时限内及时向市级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整改销号。
第十四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排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BZG-202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