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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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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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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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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范围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出具避免危害探测环境初审意见书,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避免危害探测环境初审意见书,按程序向省气象局提交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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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查的;
3.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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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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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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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三)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镇规划所必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5.《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城乡规划编制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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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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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未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未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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