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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MB0U771795/202602-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发布机构: 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亳高新市监罚送告〔2026〕1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2 发布日期: 2026-02-02
索引号: 12341600MB0U771795/202602-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发布机构: 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亳高新市监罚送告〔2026〕1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2
发布日期: 2026-02-02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亳高新市监罚送告〔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2-02 17:20 信息来源: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食里茶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1月29日依法拟对你(单位) 作出吊销营业执照,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 单位)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  内容是: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请你( 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  ,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张殿堂  蒋国杰联系电话:  0558-5996308              

联系地址: 亳州市高新区康美中药城四楼606室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