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就《亳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3月13日至4月13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市司法局网站互动回应-调查征集模块留言。
二、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325号亳州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236800)。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bzsyfxz@126.com。
四、联系人:尹远,联系电话:0558-5555275。
特此公告。
附件:1.亳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亳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亳州市司法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1
亳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公众有序、高效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评估等过程中按照有关程序向公众征求意见,以及公众主动或者受邀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指导与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提供便利和条件。
公众要求出具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相关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出具。
第四条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话、互联网、面谈等方式主动或者受邀参与下列政府立法活动,提出意见: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征集;
(二)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编制;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修改;
(四)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
(五)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
(六)其他政府立法活动。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利用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12345市长热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平台,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便捷渠道。
第五条 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立法意见征集单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向社会征集建议项目、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应当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向社会征集建议项目、公布征求意见稿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专业术语和公众难以理解的条款应当进行释明、转换。
第六条 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根据立法项目拟调整的对象、范围等情况,重点收集和梳理下列内容:
(一)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年内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中与立法相关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与立法相关的意见;
(三)与涉及特定利益群体的立法事项相关的社会组织的意见;
(四)公众信访、投诉反映较多的,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事项及相关意见。
第七条 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作出是否采纳的处理决定,并在规章公布后30日内,通过公布采纳情况说明、委托有关单位反馈、颁发意见采纳证书等适当形式,向公众单独或者集中予以反馈。
支持立法意见征集部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立法需求分析、民意调查,为政府立法提供量化论证和决策依据。
第八条 支持将组织村(居)民参与立法意见征集工作纳入村(居)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鼓励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将征求立法意见与普法活动相结合,在听取村(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以及个人意见的过程中,宣传、解读有关法律和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亳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亳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解决我市政府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促进公众有序、高效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引导全社会参与政府立法,有必要制定规范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全面提升我市政府立法民主化水平,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职责界定
为了明确适用范围和部门的职责,《办法》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等环节中按照有关程序向公众征求意见,以及公众主动或受邀参与政府立法活动。还规定了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指导与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二)关于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内容、方式以及反馈
为了规范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办法》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规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内容,可以对建议项目征集、政府规章制定计划草案、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等提出意见;二是规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方式,包括主动通过信函、传真、电话、互联网、面谈等方式提出意见,也可以被动受邀参与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三是规定了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时限和形式,公众意见是否采纳应当在规章公布后30日内,通过公布采纳情况说明等形式予以单独或者集中反馈。
(三)关于重点收集和梳理的意见
为了提高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办法》规定了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重点收集和梳理四方面的意见:一是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近3年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中与立法相关的意见;二是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与立法相关的意见;三是与涉及特定利益群体的立法事项相关的社会组织的意见;四是公众信访、投诉反映较多的,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事项及相关意见。
(四)关于促进和保障机制
为了促进和保障公众便捷、高效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增强公众的参与感、获得感,《办法》作了四方面规定:一是规定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提供便利和条件;二是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利用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12345市长热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平台,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便捷渠道;三是规定支持将组织村(居)民参与立法意见征集工作纳入村(居)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四是规定有关单位应当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出具相关材料、颁发意见采纳证书。
(五)关于立法与普法的相互融合
为了促进立法与普法的融合,将立法过程变为普法的过程,《办法》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载体向社会征集建议项目、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宣传,扩大政府立法活动参与的受众,并明确了征集期限;二是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专业术语和公众难以理解的条款应当进行释明、转换,降低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难度;三是将征求立法意见与普法活动相结合,在听取村(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以及个人的意见过程中,宣传、解读有关法律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