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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604-00036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解读《亳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4-28 发布日期: 2026-04-28
咨询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 0558-523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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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解读《亳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4-28
发布日期: 2026-04-28
咨询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 0558-5237600
解读《亳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
发布时间:2026-04-28 16:53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餐饮油烟污染是群众“家门口”生态环境问题,油烟扰民投诉时有发生,既影响居民生活品质,也制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破解这一治理难题,亳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亳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十四条,对部门管理职责、经营者义务、禁止性区域、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与维护、露天烧烤管控、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正式施行后,将推动我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步入法治化、精细化治理新阶段。

全省首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出台

近年来,我市餐饮服务业快速发展,在繁荣经济、方便生活的同时,油烟扰民问题日益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在国家和省级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餐饮油烟排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部门分工、日常监管、具体操作规范等方面缺乏细化,制定出台立足亳州实际、可操作性强的餐饮油烟防治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且紧迫。2025年,亳州市决定将《亳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纳入立法实施类项目,以地方性法规约束和保障推动餐饮业健康发展

为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立法质量,人大常委会印发了《亳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立法工作方案》,明确按计划、分步骤加快推进立法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深入学习餐饮油烟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借鉴其他省市做法,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经过多次论证、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

2025年12月30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2026年3月27日,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规定》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安徽省首部专门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在餐饮油烟治理领域迈出了法治化的重要一步。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规定》共十四条,对政府及部门职责、经营者义务、禁止性区域、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与维护、露天烧烤管控、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明确各方职责,构建共治格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抽查监测;城市管理部门是主要执法机关,负责检查、执法监测和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许可时须书面告知法律义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人;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明确经营者三大义务。一是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二是定期对净化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建立清洗维护台账,不得闲置或擅自拆除。三是油烟必须经净化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严禁排入市政雨污管道,严禁向住宅小区内排放油烟。

哪些区域和场所禁止开办餐饮项目?

《规定》明确划定了三条“红线”:

红线一:禁设区域。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已建成的餐饮项目应当采取治理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红线二:露天烧烤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禁止露天烧烤的时段和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

红线三:违规排放禁止。不得通过城市市政污水或者雨水管道等设施排放油烟,不得向住宅小区内排放油烟。

相关主体有哪些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应当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出售、出租或者出借上述房屋时,也应当明确告知买受人、承租人或者借用人该房屋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禁止从事餐饮项目的区域和场所告知相关使用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违反《规定》将依法追究责任

《规定》对违法行为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违规排放油烟。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或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规在禁设区域建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露天烧烤。在当地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容审慎监管,体现执法温度

《规定》注重执法温度与行业发展的平衡,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并适时调整餐饮业经营者的初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向社会公布。

对餐饮业经营者的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这一制度体现了柔性执法理念,既严格监管又给经营者留出容错纠错的空间。

推动智慧监管,提升治理效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餐饮业油烟智慧化、信息化监管,推动监管方式从传统人工巡查向科技赋能转型。

下一步,我市将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制定配套的餐饮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指引,建立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把法规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水平,努力让市民在“烟火气”中享受“洁净美”的生活品质,共同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亳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