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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302996X/201310-0204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可移动文物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SA001000603201311047
发文日期: 2013-10-29 发布日期: 2013-10-29
索引号: 73302996X/201310-0204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可移动文物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SA001000603201311047
发文日期: 2013-10-29
发布日期: 2013-10-29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9 00:0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14日


亳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
普查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市的工程。根据《文物保护法》、《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3〕14号)精神,为规范、有序、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我市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较多、价值突显,是我市历史文化的实物见证。开展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目标
  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及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文物的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驻亳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国家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亳州市、县(区)委员会及各部门,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协商会议及其他民主党派,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
  普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企业,或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或国家拥有实际控股权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普查的事业单位指经亳州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市事业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后,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及《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普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由亳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发布《亳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国有单位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制定,实行标准化管理。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发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制定文物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文物登录标准及文物认定程序。
  3。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4。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数据移植规范等。
  5。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服务系统。
  (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
  普查实施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信息上报和管理在国家统一平台上集中进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统一管理平台上的信息,建立动态运行的数据库系统。各国有单位在统一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县普查机构根据上级普查机构分配专门的审核账号,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审核。
  (四)属地管理、县为基础。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县、县级市、地级市辖区等县级行政区域)。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均以县(区)为基础。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
  根据国发〔2012〕54号文件精神,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开展,普查结果统一汇总至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信息整合、资源统筹。
  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科学整合现有资源。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数据,可根据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普查质量。
  五、普查的组织
  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亳州市普查组织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建立普查机构,组建普查队伍,落实市级普查经费,并列入市级财政预算,负责组织本行政区的可移动文物普查。
  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我市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登录,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报。负责我市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国有单位文物认定和普查登录;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内纳入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
  (二)部门职责。
  在亳州市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国有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建立专门的普查工作队伍,按照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及其他相关工作。
  1。 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2。 提出本部门本系统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3。 协调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经费。
  4。 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5。 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和登录工作。
  6。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制定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7。 文物数量较大的行业系统,应建立普查机制。
  8.驻亳部队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部署,负责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普查结果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汇总至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保证全国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六、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亳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3年8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24时。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培训等前期工作。
  1。 成立普查机构。成立亳州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机构,并设立普查组织、文物认定、信息登录等专门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家库。
  2。 编制普查实施方案。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制定普查实施方案,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 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
  4。 组建普查队伍,开展普查学习、培训。
  5。 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
  第二阶段: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础,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整理、报送、审核、登录同时进行的方式。
  1。 市普查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文物认定程序,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 市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3。 在市普查机构指导下,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也可以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县普查机构,由县普查机构统一录入上报。
  4。 市普查机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5。 市普查机构向省级普查机构按季度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发布普查成果。
  1。 公布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 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3。 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4。 完成普查工作的结项评估。
  七、普查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普查单位调查、采集,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数据库建设和管理。
  凡在我市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市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市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国务院、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数据维护专门机构,建立制度,对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可依法流通;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可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
  八、普查经费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分别承担(因谯城区没有文物管理机构,普查工作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谯城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普查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市、县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普查宣传
  普查的宣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根据上级的统一安排,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普查宣传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普查宣传覆盖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
  十、普查的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阶段,市人民政府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普查工作报告》。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召开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