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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302996X/201310-0204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重大行政决策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程序的通知 文号: SA001000603201311048
发文日期: 2013-10-30 发布日期: 2013-10-30
索引号: 73302996X/201310-0204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重大行政决策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程序的通知
文号: SA001000603201311048
发文日期: 2013-10-30
发布日期: 2013-10-30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30 00:0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
  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市政府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除依法保密的外,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采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公示等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第四条 对专业性较强事项,必要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
  第五条 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问题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送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前,应当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先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办公室或决策承办单位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