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有效性
有效信息来源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亳州市财政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设立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在扩大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几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题的通知》(皖政秘〔2005〕49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260号),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外省外市企业、外省外市矿业(集团)公司所属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煤矿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律由我市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就地缴纳。煤矿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煤炭矿井主井口所在县(区)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外省外市矿业(集团)公司所属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煤矿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成比例分别为省级20%、市级30%、县区级50%。
三、建筑装饰等施工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工程总造价1.2‰的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的,可在缴纳总额中减去上一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的保障金。
四、各级地税部门、财政部门、残联、人民银行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依法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义务,按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由地税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六、本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