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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安徽省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皖国土资〔2011〕16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用地置换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亳政秘〔2008〕56号)。请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并抓紧对各自出台的关于建设用地置换的文件进行清理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