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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2020-02-18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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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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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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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8 11:41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17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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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国网亳州供电公司、亳州市自来水公司、各燃气公司: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今年2月1日。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三)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二、降低企业用水、用气价格
  (一)下调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价格。2月9日—5月9日,亳州市自来水公司非居民基本水价由1.80元/立方米下调为1.62元/立方米。
  (二)下调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气价格,亳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分别按冬季和淡季核定气价的基础上下调10%。 其中2月9日—3月31日,由3.74元/立方米下调为3.36元/立方米;4月1日—5月9日由3.16元/立方米下调为2.84元/立方米。城区其它燃气公司按照原核定天然气价格的90%收取。
  (三)对前述企业外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鼓励供水、燃气企业适当降低其用水用气价格,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4月)。
  三、医疗器械新产品注册费实行零收费
  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对我市申请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等涉及医疗器械新产品,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费一律实行零收费。

  四、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降价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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