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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绿色图章”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亳州市中心城区“绿色图章”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4月23日
亳州市中心城区“绿色图章”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绿化管理,严格落实绿线管控,提高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图章”制度是指为保证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率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有效实施绿线管理,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建设进行审核的制度。
第三条 “绿色图章”制度适用于亳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以及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绿地率采取上线控制的一般工业用地项目等除外)。
第四条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区级立项的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等规定,其中住宅绿化指标执行《亳州市住宅绿化设计品质提升指引(2024)》有关规定;公园绿地指标执行《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有关规定;防护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执行《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有关规定(后期相关规定均按最新标准执行)。
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指标有其他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相关法规、规范及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九条 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需改变原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用途的,原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同城异地绿化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原配套绿地面积,且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确保绿地服务功能和生态平衡。
第十条 亳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化以及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省一单”(2024版)》相关事项要求,申请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后期相关规定均按最新标准执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综合验收,出具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意见。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绿地率、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予以核实;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的建设内容如植物规格、配置是否符合绿化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确保严格执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县“绿色图章”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BZG-2025-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