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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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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2025-04-18 11:36
  • 发布文号

    亳财社〔202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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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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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亳州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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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亳州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8 11:36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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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部门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充分发挥社保基金存放在支持我市经济发展中的导向作用,我局修订《亳州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415

 

 

亳州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社〔20225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保值增值的市级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市级统一管理的社保基金结余及收益。具体包括市级经办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市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是指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支出 需求的前提下,运用金融工具对市级社保基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活 动。主要包括活期存款预留、竞争性存放活期转定期等形式。

第四条 市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的前提下,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金安全运行。以确保市级社保基金安全为前提, 充分评估保值增值模式及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防止出现基金安全 风险事件。

(二)保障待遇及时发放。发挥市级社保基金稳定器 压舱石作用,加强基金流量测算,确保本级各项基金支出及时拨付,缓解全市基金支付压力。

(三)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充分发挥社保基金存放在支持我市经济发展中的导向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四)公正透明竞争择优。统一设定竞争评分指标体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程序公开,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第二章 活期存款预留

第五条 市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根据各险种支出需求,优先进行活期存款预留,余下可用资金实施定存。市级社保基金活期存款预留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留2个月平均支付额度,用于保障全市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留3个月平均支付额度,用于保障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视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及应对支付需要确定预留额度。

 

第三章 定期存放的选择

第六条 社保基金原则上在资金存放银行定存,若确需转出开户行定存,由市财政局测算竞争性存款规模,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存款期限原则上为1-3年。

(一)准入条件。

1.在亳州市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银行、城商行、农商行

2.参与银行应为各家银行亳州市级分行;

3.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4.财务稳健,净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资产利 润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5.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6.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水平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且不低于本地区同业利率水平。

(二)评价指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精神, 在综合考虑各准入商业银行利率水平、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 指标的情况下,市级社保基金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指标分值采用百分制。各项评价指标权重如下:

1.基本评价指标

1银行机构利率水平指标,权重为20%;

2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评价指标, 权重为80%。具体评价指标由市财政局参考省对市金融工作相关考核指标确定,并结合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2.加减分因素

1加分因素(10分)。对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点任务完成较好的,加5分;主要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的,加5分,加满10分为止。

2减分因素(-10分)。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扣5分;为地方财政财务服务出现较大过失的,扣5分,扣完10 分为止。

以上加减分因素,一个加减分因素仅能使用一次。根据工作 需要,可适时调整评价指标。

(三)评价方法。市财政局根据社保基金可用资金规模适时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按规定成立评定小组,邀请1-2名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根据综合评价指标数据,计算各银行分值,按照分数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结合资金规模选取一定数量的商业银行,按分数权重确定存放数额。

单个商业银行指标总评分=银行利率水平指标评分×20%+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评价指标评分×80%+加减分因素评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接受审计监督。

参与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部门及个人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 廉政制度,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并按相关规定实行利益回避

存放商业银行应向市财政局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参与资金存放的部门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相关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八条 存放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业务,造成社保基金出现风险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存款到期后,存放商业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入指定账户。

第十条 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可提前支取或终止定期协议:

(一)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活期存款不足以支付正常业务需要时,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市财政局按照利息损失最小原则,提出提前支取方案,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存放商业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按照竞争性存放利率计算存放期间的利息,同时取消该行参与竞争性存放资金业务: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2.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3.进行严重不正当竞争;

4.没有按照约定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指定账户;

6.其他妨碍社保基金安全的行为。

提前收回的存量资金转回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后,计入可用资金存量,待下次开展竞争性存放时按要求计算可竞争性存放资金量。

 

第五章 其他

十一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行,《亳州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办法》(财社〔202418号)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BZG-202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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