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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505-00035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解读《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16 发布日期: 2025-05-16
咨询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电话: 0558-51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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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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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名称: 解读《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16
发布日期: 2025-05-16
咨询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电话: 0558-5120071
解读《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16 15:15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5514日,市政府印发《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政秘〔20253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效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另行规定

2024517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对地方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正);

5.《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6.《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落实上位法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对土地征收范围、程序及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要求等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为承接和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需制定《办法》。

(二)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征收工作中的核心任务,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稳定与和谐。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最大限度维护好被征收群众的利益,起草一份符合法律精神、反映群众意愿的《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省政府令第317号文件精神和我市现行住宅补偿安置标准,借鉴相关地市经验做法,于202411月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征集。12下旬书面征求各县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意见20251月上旬,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意见。1月中下旬,组织开展专家论证会,对办法进行论证,原则上予以通过;同时,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2月中旬,邀请相关单位和企业、群众代表召开听证会。4中旬,会同市司法局召开座谈会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办法(送审稿)》。5旬,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再次征求各县(区)政府意见,形成《办法》。

(三)合法性审查。415日,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提出的意见均予以采纳。

(四)会议审议。56日,《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会上提出的意见均予以采纳。

(五)文件印发。514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办法》。

四、工作目标

坚持平衡报批+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法,保持政策的续性,确保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调整提高相关补偿安置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五、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征收补偿安置程序、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附则21及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本章5条,分别阐述了安置办法制定依据、行为定义、适用范围、制定原则、部门职责等,并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项目(村庄)土地征收时按照本办法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征收补偿安置程序。本章6条,明确征收补偿安置程序,依次进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招选房屋评估机构、开展房屋现状调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开展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等工作,并对工作如何开展及具体事项进行规定。

(三)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本章7条,首先对安置户、安置人员、有效建筑面积等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方式上,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提供货币补偿、安置房、重新安排宅基地等多种方式。同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各县(区)根据村庄规划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安排宅基地建房,采取货币或提供安置房的方式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并规定采取货币或提供安置房安置方式的,安置人口享有人均不低于4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权益。

(四)附则。本章3条,明确安置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并对征收工作中的特殊情形作了规定,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2,分别为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和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六、权益保障措施

是强化程序公开透明。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公示、评估结果公开、安置方案公告制度,实现征收补偿全过程阳光操作,杜绝暗箱操作行为。二是补偿方式多元化,采用“货币+实物”灵活选择方式满足不同家庭需求,被征收人亦可以自愿选择房票安置。三是《办法》未尽事宜,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做到舆论先行,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二是组织实施与落实,指导各县(区)政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八、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部门: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修复与用途管制科

联系电话:0558-51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