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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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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20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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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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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工作任务后,我局成立工作专班,深入研究国家、省级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政策要求,主动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联系对接,了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情况,并与阜阳、宿州、淮北等周边地市联系,充分吸收相关意见后,起草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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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0月30日—11月30日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5家市直单位及各县(区)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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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措施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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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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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审查意见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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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为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无修改意见。再对反馈意见充分吸收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上会材料《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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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2月2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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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自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步废止《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亳政办〔200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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