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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上网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三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要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级审核制度(信息编辑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报送信息及时、真实、完整、安全、准确。
第四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要严格落实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和保密审查制度,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做好审查记录和台账管理,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政策方针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发布有低级错误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和技术故障。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