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05708556/201808-0000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8-08-02 | 发布日期: | 2018-08-02 22:05 |
发文字号: | 亳发改环资〔2018〕228号 | 有 效 性: | 失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亳州市经信委亳州市财政局亳州市环保局亳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亳州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环境资源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253 |
索引号: | 11341600MB05708556/201808-0000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8-08-02 | ||
发布日期: | 2018-08-02 | ||
发文字号: | 亳发改环资〔2018〕228号 | ||
有 效 性: | 失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亳州市经信委亳州市财政局亳州市环保局亳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亳州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环境资源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253 |
亳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亳州市经信委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环保局亳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亳州市煤炭
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亳发改环资〔2018〕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亳州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亳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亳州市经信委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环保局 亳州市统计局
2018年8月2日
亳州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年)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安徽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决战决胜全面小康、建设五大发展美好亳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大支撑。
二、控制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采取减量、替代措施,到2018年底,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与2015年相比实现“由增转降”;到2019年底,完成削减50%的序时进度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减少15万吨,完成省下达煤炭消费总量减量目标。
(二)县区分解目标及重点企业减量目标。根据省关于将煤炭减量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和重点耗煤企业的要求,结合各县区近年来能源消费、煤炭消费和产业结构实际情况,到2018年底,各县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量与2015年相比实现“由增转降”;到2019年底,完成削减50%的序时进度目标任务;到2020总量较2015年减少5%,散煤消费量削减90%。结合煤炭减量目标,将重点用煤企业煤炭减量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耗煤企业。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严控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做到应停尽停、应关尽关、应拆尽拆,全面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年度或阶段性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鼓励企业提前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耗煤产能。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继续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实施现有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国网亳州供电公司
(二)压缩过剩产能。制定年度化解过剩产能计划,严禁建设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特别是耗煤项目,严禁国家明令的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加大环保、能耗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产能退出机制,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
(三)推进重点领域节煤提效。持续加大节能技改力度,推进煤炭、化工、建材等传统工业行业和建筑、交通、商贸、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技术改造,实施一批节能技改项目,推动传统产业和重点领域能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直接或间接减少煤炭消费。在工业领域,推广节能增效先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加快推进现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与节能改造。推进重点能耗行业能耗对标,降低主要耗能产品单耗。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在电机系统领域,重点推广达到国家1、2级能效标准的电动机、变压器、高效变频器、无功补偿器、风机、水泵、空压机系统等,加快现有机电系统节能改造,间接减少煤炭消费。在家电照明领域,推广达到国家1、2级能效标准的节能家用电器、办公和商用设备,以及半导体照明等高效照明产品。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质监局
(四)整治燃煤锅炉窑炉。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18年底前,市建成区范围内35蒸吨/小时以下工业燃煤锅炉、玻璃等行业工业窑炉要完成50%清洁能源替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国网亳州供电公司
(五)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光伏发电,积极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推广厂房、公共建筑等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到2020年,并网光伏电站装机规模1100MW。稳妥推进风电建设。支持平原、低丘、滩涂地区采用先进技术有序建设低风速风电场,力争到2020年开工建设风电装机规模200MW。大力推动农林废弃物和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充分利用我市农作物秸杆数量较大的优势,以提高秸杆转化利用率为重点,大力发展生物质能源,力争到2020年秸秆发电装机规模200MW。科学规划建设垃圾发电项目,力争到2020年垃圾发电装机规模70MW。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国网亳州供电公司
(六)实施“煤改气”和“以电代煤”。努力扩大天然气清洁能源利用比重,提升工商业天然气保障能力,扩大开发区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的比重,积极推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支持天然气替代燃煤。推进天然气管网及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区天然气管网布局,逐步扩大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采取积极措施增加天然气、电力供应,提高天然气、电力替代煤炭消费量。结合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积极推进工业生产、建筑供暖供冷、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居民生活五大领域实施“以电代煤”,着力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国网亳州供电公司
(七)实施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制定开发区(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强化规划引导。在热负荷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根据热电联产规划,优先建设非煤热电联产机组、符合超低排放要求的背压式热电机组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整合替代分散燃煤锅炉。鼓励现有大型发电机组实施供热改造。开展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城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2018年底前,市属省级经济开发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涡阳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加快建设,蒙城经济开发区、利辛经济开发区确定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单位。2020年底前,省级经济开发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引导新建居民小区和老旧小区节能改造时优先采用集中冷暖双供方式,并在场地预留、设备选型和管线敷设的规划和设计上予以落实。逐步推广以分布式区域能源站为代表的综合能源供应模式,实现冷热或冷热电连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八)加强散煤治理。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全面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锅炉燃煤技术标准,做好散煤使用现状调查,制定散煤治理实施方案。加强散煤管控,依法取缔市区中心城区、三县建成区内的散煤销售网点。市区及三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煤炭及煤炭制品等高污染燃料。2018年起,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项目,集中供热等项目确需新建的、纳入规划的环保综合升级改造项目除外。推广优质型煤和新型炉具,提高燃烧效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经信委、市商务和粮食局
(九)强化能评和环评约束。建立能评与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相结合机制,切实发挥能评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费的作用。加大对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力度,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燃煤项目在进行节能审查前,应满足所在县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并严格实行煤炭等量置换或减量替代,煤炭等量置换或减量替代方案以县区为单位统筹落实。在建燃煤项目将产生的煤炭消费纳入所在县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统筹平衡。对存在未完成上一年度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未达到市政府下达的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序时进度的县区,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暂停当年度该类项目节能审查;对未完成煤炭控制目标的县区,暂停新增耗煤项目的节能审查。从严把好新上耗煤项目的环评审批关口,新建耗煤项目的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对未取得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不予环评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及其他高耗煤行业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应制定煤炭减量替代方案,明确煤炭替代来源及替代量。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经信委
(十)严格替代标准。严控煤炭消费增量,对所有耗煤行业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实施煤炭消费等量置换或减量替代。将煤炭等量置换或减量替代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替代标准的,节能审查机关不予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全市六大高耗能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新增耗煤,实施煤炭消费量1.5倍减量替代;上一年度全市空气质量排序最差的县区,实行2倍减量替代。非电行业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纯凝、抽凝燃煤电站。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国网亳州供电公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市煤炭减量替代工作,审议各县区煤炭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年度自查报告。重点督促空气质量较差地区加强煤炭减量替代、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协调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统计局、国网亳州供电公司、市经开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各县区政府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了解和掌握各县区煤炭减量替代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区要加强对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形成各县区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目标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煤炭消费控制目标的分解和落实,指导和督促做好全市电力行业落后产能任务和落后锅炉淘汰计划的分解和落实;市经信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做好全市其他重点高耗煤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分解落实以及在用燃煤锅炉的节能改造;市统计局负责煤炭消费统计;有关油气、电力等企业要积极落实“气代煤”和“电代煤”等配套工程,确保天然气和电力供应。市直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做好各自工作职责内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负总责,结合本工作方案和实际,科学制定落实方案,将煤炭消费减量控制目标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方案按年度进行滚动调整,调整计划要于每年11月底前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资源税费、煤炭税费、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措施,促进节能减排,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基金,加强城乡配网升级改造、电网调峰能力提升、石油和天然气储备基地建设和重大能源科技装备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城乡配电网、分布式能源发电、热电联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涉及民生的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
(四)强化考核问责和监督管理。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强化监督,加快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将煤炭减量替代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列入县区能源消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目标体系,作为能耗双控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煤炭减量替代目标任务的县区,由市节能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进行通报。各县区政府加大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本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期完成减量替代任务,并于每年5月底前编制上一年度煤炭减量替代工作自查报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每年6月组织对县区煤炭减量替代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