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5563302087/202010-0002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 / 公民 / 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 发文字号: | 毫人社发〔2020〕2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38316 |
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管理办法》《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毫人社发〔2020〕2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
现将《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亳州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
2020年10月16日
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号)、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函的指导意 见》(皖人社秘〔2020〕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 业)按照项目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缴存至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保障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用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或担保公司保函(统称保函)替代。
第三条 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使用、退还、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在建工程项目:
(一)依法依规须办理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的各类 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及各种基础设 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依法依规不须办理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但工程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保函提交)、使用、退还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第二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申请审批表;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未包含人工费用拨付条款的,另提供人工费用拨付补充协议);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任职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印鉴卡或承诺书;
(六)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管理,单项工程缴存金额上限为180万元。
(一)在亳州市行政区域内首次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2%缴存;
(二)施工机械化程度较高、人工成本占比相对较低的交通、 水利、铁路、桥梁、通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可按工程造价的1%缴存;
(三)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 门信用征信评价中认定为优秀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标准减免:
1.获得安徽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的施工总承包企 业,在亳州市行政区域承接工程期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 的,三年内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起算时间从证书颁发之日往后追溯);
2.获得亳州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 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 亳州市行政区域承接工程期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 一年内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起算时间从证书颁发之日往后追溯);
3.亳州市建筑市场信用年度评价为A 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在亳州市行政区域承接工程期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 一年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80%缴存(起算时间从信用等级面向社会发布之日往后追溯)。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亳州行政区域承接项目记录以亳州市建 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平台项目库为准。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市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申请,新开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标准缴存(起算时间从申请缴存之日往前追溯):
1.在亳承接工程期间, 一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按工程造价的1%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在亳承接工程期间,两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按工程造价的0.8%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在毫承接工程期间,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减免资格,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工程项目按工程造价2%的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设缴存金额上限。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符合第八条规定减免条件的,应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申请审批表,由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经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上限为该企业所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额度:
(一)企业填写《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申请表, 经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签署意见。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入至工 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代发户。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打卡发放被拖欠工资。
保函启用参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流程,保证人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的索赔告知单后,应按照要求将相应资金赔付至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拖欠工资的,经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可按以下程序应急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上限为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额度:
(一)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事实,确认被 拖欠工资农民工名单和拖欠金额,并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表》签署意见。
(二)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打卡发放被拖欠工资。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启用或管理部门应急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相关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启用之日起60日内,按照原标准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重新提交保函。未按要求补足或提交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施工总承包
企业,可提前申请分期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规范应用亳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平台落实实名登记、用工考勤、劳动合同制度;
(二)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专户与工程款分账制管理,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月打卡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集体投诉。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二)工程项目完工后6个月及以上,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
(三)经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解除施工合同的。
第十七条 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
(二)《竣工验收报告》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资料;
(四)工程项目完工后6个月及以上,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须建设单位出具保证函;
(五)施工合同解除的,应提供解除合同协议或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条件的,在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7日;公示期满未接到欠薪举报或投诉的,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同期银行活期利率计算)一次性退还,原则上以银行转账形式退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 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缴存、使用、退还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 设主管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增加、减少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保函)额度,或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重
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保函)的;
(二)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使用、补足、退
还等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疏于管理,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申请审批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申请表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表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申请审批表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申请审批表
年 月 日(施工单位印章)
|
建设单位(业主)名称 |
|
||||
|
分管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业务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工程项目名称 |
|
||||
|
工程项目地址 |
|
||||
|
开工时间 |
|
完工时间 |
|
||
|
工程项目造价 |
|
||||
|
施工总承包企业 |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工程项目经理 |
|
联系电话 |
|
||
|
劳务分包单位 |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保证金缴存比例 |
|
应缴存金额 |
|
||
|
缴存比例说明 |
|
||||
|
初 审 |
|
||||
|
审核意见 |
|
||||
|
审批意见 |
|
||||
附 件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
|
申请单位 |
|
||
|
项目名称 |
|
完工日期 |
|
|
申请退还金额 |
|
保证金 缴存日期 |
|
|
申请情况 说 明 |
申请单位签章: 日期: |
||
|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
|
||
|
执法科室意见 |
|
||
|
保证金管理 科室意见 |
|
||
|
审核意见 |
|
||
|
审批意见 |
|
||
附 件 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申请审批表
|
项目名称 |
|
||
|
施工总承包企业 |
|
建设单位 |
|
|
启用金额 |
|
工人人数 |
|
|
保证金启用 情况说明 |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
||
|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
|
||
|
执法科室意见 |
|
||
|
保证金管理 科室意见 |
|
||
|
审核意见 |
|
||
|
审批意见 |
|
||
附 件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
申请审批表
|
项目名称 |
|
||
|
施工总承包企业 |
|
建设单位 |
|
|
启用金额 |
|
工人人数 |
|
|
保证金应急 启用情况说明 |
监察员: 日期: |
||
|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
|
||
|
执法科室意见 |
|
||
|
保证金管理 科室意见 |
|
||
|
审核意见 |
|
||
|
审批意见 |
|
||
附 件 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申请审批表
|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项 目 造价 |
申请单位(括号内填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姓名及联系电话 |
|
|
|
|
|
|
申请单 位法定 代表人 |
|
|
项 目 经理 |
|
||||
|
劳资专 管员 |
|
||||
|
经办人 |
|
||||
|
项目地址 |
|
||||
|
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劳动保障 监察机构 意见 |
科室(中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支队(大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审批 意见 |
|
||||
|
备注: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情形是指“在辖区范围内承接工程项目期间,落实实名 制及工资支付制度,未因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受到人社、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处 罚或被记不良记录,积极配合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 |
|||||
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 设单位(业主)支付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有效遏制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发生,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 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 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 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 工程、线路管道、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 (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保证为建设单位(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保险公司保险单等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相关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条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人应为国内有资质的商 业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专业担保公司、 保险公司从事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应符合资金规模要求,且有良好的信誉。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应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依照工程合同价款、工程工期及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按照满足2个月工资额度进行测算)等因素进行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6%;
(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9%;
(三)市政、交通、水利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城市园林绿化、公用设施、电力、通信工程等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1亿元及以上或建设工期超过12月的工 程,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具体额度参照本条规定比例执行。
第八条 房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经建设方与施工方协商,可以相应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和担保额度。
第九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限原则上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保持一致,也可以约定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工程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实际工期要求相应延长担保期限。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件(保函或保险单)应明确记载符合支付担保索赔的条件和情形。符合担保索赔的情形发生时,建设单位应主动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索赔工作。拒不履行担保索赔 或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施工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交保证人的担保文件(保函或保险单),担保文件(保函或保险单)作为当事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附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担保文件(保函或保险单)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