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MB0P458427/201811-0000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8-11-26 发布日期: 2018-11-26
发文字号: 亳城管〔2018〕45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996123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的通知

亳城管〔2018455

 

城区各用水户:

根据《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亳州市财政

   20181126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和鼓励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水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小区和个人的奖励。

二、评选条件

(一)节水先进企业(单位)

1.严格执行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计划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年度实际用水量低于核定用水计划(定额)的30%或实际用水量处于国家(同类行业)先进水平;

2.有健全的用水制度、准确的计量手段、科学的节水措施,有专人负责节水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有关节水统计报表并上报;

 

3.按期完成水平衡测试,落实节水技改项目,取得较好节水效果,并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活动,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

4.大力推广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施,实行一水多用、循环利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万元产值取水量和单位产品取水量低于同行业用水标准;

5.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节水先进小区(社区)

1.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小区(社区)活动,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并取得安徽省“节水型小区(社区)”称号;

2.小区在节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且有完整的宣传资料,宣传效果显著的;

(三)节水先进个人

1.热心节水事业,工作认真主动,廉洁奉公,忠于职责;

2.在提高节水宣传、管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3.对严重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予以举报、制止并查有实据;

4.在研制、生产和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器具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评选程序

(一)每年年底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确定相关奖项名额和奖励标准,根据分配名额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推荐亳州市节水先进企业(单位)、节水先进小区(社区)、节水先进个人。

(二)被推荐的节水先进企业(单位)、小区(社区)需填写申报表,并对所填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节水先进个人需提供先进事迹材料及单位或小区(社区)的推荐意见。

(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拟定先进名单,批准公示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奖励资金来源

节水奖励的资金从财政安排的节水专项资金中支付。

五、加强评选工作的监管

参评企业(单位)、小区(社区)、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奖励资金,2年内取消其参评资格。

、惩罚适用范围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其用水量,停止供水。

 

(一)计划用水户不按时报送报表或瞒报漏报的;

(二)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工艺设备器具的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三)节水型企业、单位未按要求做水平衡测试的;

(四)私接居民用水、偷水等违规使用公共供水的;

(五)未办理排水许可证违规向市政主管网排放污水或排放不达标污水的;

(六)新、改、扩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或私自投入使用的;

(七)单位产品取水量超出定额20%以上并在一年以上未整改的。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亳州市财政

   20181126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