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MB0P458427/201806-0000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 成文日期: | 2018-06-11 | 发布日期: | 2018-06-11 |
| 发文字号: | 亳城管〔2018〕19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政策法规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5966123 |
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油烟
污染治理的通知
亳城管〔2018〕199号
谯城区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市工商局经开区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市城管执法局经开区分局:
为有效遏制餐饮油烟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餐饮,是指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经营为主的服务活动,包括饭店、小吃店、快餐店、饮食摊点、单位食堂和其他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场所要做到前厅后灶,现有前灶后厅的餐饮场所,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进行改造。
三、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四、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各类公共区域从事煎、炸、烹、炒等方式制作食品和摆设宴席;禁止露天烧烤、炸串。
五、城市规划区内现有油烟排放的餐饮业经营场所必须安装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六、城市规划区内各类餐饮单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未备案的,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补办。
七、城市规划区内各类餐饮场所应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燃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现有餐饮场所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改用清洁能源。
八、未限期整改或者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有关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或者提请政府关闭,应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依法从重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亳州市环境保护局
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