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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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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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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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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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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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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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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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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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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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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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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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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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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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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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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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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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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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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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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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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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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够刑事处罚,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不含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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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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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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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够刑事处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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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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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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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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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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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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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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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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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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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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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接纳1名未成年人,并处罚款2000元;接纳2名未成年人,并处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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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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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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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1年内第2次接纳未成年人1名,并处罚款1万元,每增加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增加2000元,直至罚款5万元;1次接纳未成年人3名,并处罚款1万元,3名以上每增加接纳未成年人1名,增加罚款2000元,直至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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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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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3次以上接纳未成年人,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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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年内第3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并处罚款5万元,每增加接纳未成年人1名,增加罚款5000元,直至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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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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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非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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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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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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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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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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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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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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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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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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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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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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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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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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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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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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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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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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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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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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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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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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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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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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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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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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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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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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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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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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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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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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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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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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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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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两次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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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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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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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三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律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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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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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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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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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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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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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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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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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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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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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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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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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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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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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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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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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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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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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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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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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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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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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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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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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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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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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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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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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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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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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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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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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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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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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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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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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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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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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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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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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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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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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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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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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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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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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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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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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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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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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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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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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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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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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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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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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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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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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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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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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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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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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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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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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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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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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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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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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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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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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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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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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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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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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者暂停接入服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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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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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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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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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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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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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6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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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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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三次(含本数)以上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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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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